关于实施“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时间:2008-12-17[大中小]浏览次数:16[打印][关闭][收藏]关于实施“危险废物持证经营”、“转移联单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通知(锡环控[2005]15号)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有效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业单位的环境行为,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危险废物产生、从业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从业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实施办法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施办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在无锡市范围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格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本厂内综合利用,不以经营为目的除外)。各市(县)、区环保局要积极鼓励、督促符合条件的单位申领许可证,不得批准向无证单位转移危险废物。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填写《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附转移协议和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权限暂按照江苏省环保厅苏环控[1997]134号、[1998]122号文规定执行。1、在江阴市或宜兴市范围内的转移,由所在市(县)环保局审批,审批材料每季度报无锡市环保局备案。2、在无锡市区范围内或跨区县的转移,经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预审同意后,报无锡市环保局审批。3、在江苏省范围内跨市的转移,报所在地的市(县)、区环保局初审,经无锡市环保局复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批,接受单位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符合证书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的由无锡市环保局直接审批。4、跨省的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转移,报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初审,经无锡市环保局复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批。5、转移审批顺序为先接受地、后移出地、再负责审批的环保局,在接受地环保局没有批准前,移出地环保局不得同意转移。6、转移申请审批有效期一年。再次申请时,须重新填写《申请表》,提供新的转移协议和许可证,并附上《无锡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情况年报表》(附件1-1)。环保部门将根据上年度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7、转移申请表编号(审批部门按以下规则负责编号):江阴市环保局审批的江阴市内的转移申请:J-2005-0001宜兴市环保局审批的宜兴市内的转移申请:Y-2005-0001无锡市环保局审批的无锡市内的转移申请:A-2005-0001无锡市环保局审批的移出无锡市的转移申请:B-2005-0001无锡市环保局审批的进入无锡市的转移申请:C-2005-0001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批准后,每一批次转移需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季上报《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报表》(附件1-2),为了方便操作,适当实施简化程序。1、医疗废物联单: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行印刷符合国家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附件1-3)。联单一式三份,分别由医疗机构、处置单位、环保局留存。处置单位要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月报表和年报表(附件1-4、1-5)。江阴市、宜兴市环保局要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月报表、年报表报无锡市环保局备案。2、无锡市内完成的转移联单: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锡市内转移专用)》(附件1-6)。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转移联单申领:转移联单由无锡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由持证单位购买,领取时登记联单的数量和流水号,再次领取时,上一批联单需按规定报送管理部门,不得缺号。2)转移联单填写:联单一式六份,依次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无锡市环保局、移出地市(县)区环保局、接受地市(县)区环保局各一份。六联的颜色依次为白、红、红、黄、蓝、绿。每一批次填写一条(即一张联单可用四次)。3)转移联单保管:各持证单位负责其客户的转移联单的编号、保管、分送(包括上报管理部门)等,从而保证其客户在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利用的同时获得相应合法的手续。4)转移联单编号:无锡市环保局给各持证单位一个唯一的编号(二位英文字母),由持证负责各自客户联单的编号。联单编号共12位,前4位是年份,接着2位是持证单位编号(为二位英文字母),后6位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一般可为3位客户企业代码加3位顺序号)。3、转移出市的转移联单:转出无锡市的联单仍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联单,由产生单位向无锡市环保局领取,无锡市环保局按国家规则编号登记后发放。编号共10位:前4位3202代表无锡,5、6位是危险废物编号,后4位是流水号。批次多的单位可整本联单(一本50套)购买。第二联(正、副联)由产生单位分送无锡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4、市外转入的转移联单: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接受,注明对应的转移申请表编号后报无锡环保局,由无锡市环保局根据对应的转移审批表进行编号,最后统一归档。5、转移联单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现场检查时,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所有联单备查。6、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请各管理部门在实施分类管理时准确界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于难以确认的及时请示上级部门。本办法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从业单位定期检查制度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检查对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2005年重点检查、专项整治电镀、化工、电子、机械行业。根据工业结构调整情况,逐年扩大检查、整治范围。2、危险废物经营持证单位:辖区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在无锡市登记备案的外省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在锡经营场所。二、检查要求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按锡环控[2004]11号文执行。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按锡环控[2004]10号文执行。3、现场检查统一使用《无锡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2-1)、《无锡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2-2)。三、检查频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单位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环境监察部门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检查纳入日常监察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检查以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主,无锡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市(县)、区县环保局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2、危险废物持证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中重点单位(名单另定)的检查每季度一次。无锡市环保局将会同各市(县)、区县环保局进行检查。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监测:大气污染物每年一次,水污染物每季度一次,处于敏感地区的单位需监测厂界噪声。焚烧装置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省厅的要求,逐步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由持证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监测,环保部门也可不定期进行监督性监测。四、检查方式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行业进行专项、对口、集中检查,并将邀请专业处置单位参与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2、危险废物持证单位:采用对口互查的方式,由环保局组织同类型企业的法人代表一同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五、整改与处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经营单位将暂停审批其危险废物的交换转移申请。六、上报与公示1、各市(县)、区建立、健全重点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台帐及其检查台帐,每年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企业的检查情况汇总上报。2、无锡市环保局将在局网站上定期公布:1)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及经登记备案的外省市持证单位名单及经营情况;2)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经登记备案的外省市持证单位、重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检查、整改情况;3)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审批情况,联单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