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錄(90年12月26日第二次環安委員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安全衛生管理與各級之權責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第五章教育與訓練第六章急救與搶救第七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第八章事故通報與報告第九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第十章附則1國立陽明大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九十學年度第二次環安委員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安全與健康,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第二條本守則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科系所及中心所屬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室等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第三條本守則適用人員係指工作性質需進出適用場所,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專兼任研究助理及領取工讀津貼之研究生(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一項勞工之定義者)。第四條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汽、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第五條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訂定之。一、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設備之維護與檢查。三、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四、教育與訓練。五、急救與搶救。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七、事故通報與報告。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第二章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第六條本校之安全衛生組織:一、環安委員會:依本校環安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二、總務處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簡稱環安組):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若干人。第七條各級之職責:一、環安委員會:(一)、研議本校環安有關規定。2(二)、研議健康管理事項及環安教育訓練實施計畫。(三)、研議各適用場所環安缺失改善對策,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四)、研議適用場所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及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五)、審核本校毒性化學物質之輸入、使用、貯存及廢棄。(六)、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二、環安組:(一)、釐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環安業務。(三)、規劃、督導環安設施之檢點與檢查。(四)、督導各單位業務並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五)、規劃、實施學校環安教育訓練。(六)、規劃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七)、規劃、督導各單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與管理,申請運作核可、核備及紀錄申報。(八)、事業廢棄物(含廢液)分類、貯存及委外處理。(九)、擬訂適用場所之環安管理規章、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緊急應變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等。(十)、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統計。(十一)、向校方提供有關環安資料與建議。(十二)、其他有關環安管理事項。三、各院院長:(一)、綜理該院有關環安業務。(二)、督導該院各所屬單位執行有關環安業務。(三)、督導該院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環安諸項作業。(四)、督導有關單位處理該院各單位提出之作業危害因素。四、中心、系科所主管:(一)、執行環安管理事項與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事項。(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四)、擬定安全作業標準。(五)、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六)、配合辦理環安教育訓練。(七)、辦理該單位職業災害調查及職業災害統計。3(八)、發生事故時,協助處理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九)、院長交辦有關環安事項。(十)、其他環安法規規定之事項。五、各院、中心及系科所單位安全衛生人員:(一)、辦理院、中心、系科所主管及環安組交付環安工作。(二)、協助該院、中心及系科所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環安工作。(三)、推動、宣導該院、中心及系科所有關環安規定事項。(四)、協助院、中心及系科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與紀錄申報。六、適用場所負責人:(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人員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二)、執行所轄適用場所環安管理事項。(三)、分析、評估適用場所可能危害因素,訂定安全作業守則,並對所屬人員實施環安有關之講習與訓練。(四)、對於適用場所潛在的危害因素立即排除或改善。(五)、確定機械及儀器設備必要之保養與檢查,並作紀錄。(六)、經常巡視適用場所,對不安全動作予糾正、督導及制止。(七)、提供適當之環安防護用具,督導所屬人員正確佩帶。(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廢液分類、標示及貯存。(九)、發生意外事故時緊急應變,並擬定改善對策。(十)、執行其他有關環安事項。七、適用場所教職員工生:(一)、遵守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環安法令規章。(二)、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四)、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檢查、檢點設備及設施。(五)、協助新進工作人員瞭解作業程序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六)、事故發生時,妥善處理現場及協助職業災害調查。(七)、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並報告師長或場所負責人。(八)、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器具,並保持工作場所整潔。4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第八條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及車輛實施定期檢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第四十七至七十三條之規定對所屬教職員工生於作業前實施作業檢點。一、儀器設備之維護,由各設備保管人為之。二、危險性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才能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須再檢查才能繼續使用。三、自動檢查應以系、科所為單位。四、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針對該實驗室可能發生危害之工作環境及機械設備實施每月檢查及作業檢點。五、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由使用單位研擬,依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紀錄應包括:(一)、檢查年月日。(二)、檢查項目。(三)、檢查方法。(四)、檢查結果。(五)、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六)、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六、各項檢查紀錄單位自存一份,送環安組一份備查。七、各單位人員實施檢查檢點發現異常或對教職員工生有危害之虞,應立即檢修並報請單位主管處理。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第九條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一、進入實驗場所要先瞭解環境,切記場所負責人提示事項。二、保持實驗場所整齊清潔,藥品儀器放置定位。三、工作時要配戴個人必需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最安全的工作方法。四、遵照規定操作各項機械設施,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別人操作中機具不可隨意使用。五、作業前應充分明瞭工作要領、規定及機具操作方法。六、非經許可不得自行拆動任何機械安全防護設施。七、工作完畢或下班時,須清點收妥工具並清理現場。八、食物飲料不得與化學品同置冰箱內,不可在實驗室飲食。5九、不可用手去試探看不見內部的機具。十、不可用腳去試探任何東西或阻擋滾動、滑動的物體。十一、實驗場所禁止跑步嬉戲及從事與實驗無關的活動。十二、實驗室第二個門不得阻塞。十三、機具之最大安全負荷標示應保持清晰可見。十四、實驗前詳細閱讀有關藥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十五、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並按正常程序操作,不繼續使用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閉。十六、熟悉實驗場所附近滅火器、急救箱位置及使用方法。十七、避免單獨一人於實驗場所操作危險性實驗。十八、離開實驗場所前要徹底清洗雙手。十九、實驗完畢應檢查水、電、瓦斯及氣體鋼瓶等是否關閉。第十條操作安全:一、操作過程避免發生危險行為:(一)、禁止於操作中嬉戲、打鬧。(二)、遵照正確的酸鹼稀釋順序。(三)、液體之轉移以安全吸球操作,勿用嘴吸。(四)、傾注腐蝕性液體時,須藉漏斗轉注,並於水槽上或戴手套進行。(五)、其他各適用場所自行規範事項。二、高壓氣體鋼瓶之操作與管理:(一)、鋼瓶應標示裝戴氣體之種類,避免誤用。(二)、實驗前應先確認鋼瓶內氣體。(三)、鋼瓶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除。(四)、鋼瓶應加固定,儲存場所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0度。(五)、更換鋼瓶後應檢查容器口及配管銜接處是否漏氣。(六)、鋼瓶非使用中開關板手應取下。(七)、鋼瓶應妥善管理,發現變形、漏氣應立即通知場所負責人及維護單位,儘速處理。三、化學藥品或器材之搬運及儲存:(一)、以正確的方式搬運,切勿僅以單手提起。(二)、避免搬運困難或倒塌,化學藥品或器材不可堆放過高。(三)、取用堆疊之化學藥品或器材時,不得由下部抽取。(四)、維持通風設備正常運轉。四、電氣災害之防止:(一)、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6(二)、使用延長線不得接裝過多電器用品,以免過載發生火災。(三)、隨時檢修電器設備,遇有重大電器故障或電器火災時,應切斷電源並立即通報。(四)、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電器設備應遠離水源。(五)、除特別利用塑膠完全包裹之設備外,實驗室所有電器應接地。(六)、電器設備或電路著火,立即關閉電源,再以不導電之滅火設備滅火。(七)、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第十一條個人防護設備之使用:一、實驗時應佩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二、化學藥品濺撒時之處理:(一)、熟悉洗眼器與緊急淋浴裝置之位置與使用方法。(二)、先用大量清水沖洗患部後儘速送醫處理。三、有毒氣體之防護:(一)、有毒氣體外洩時,應立即關閉該氣體鋼瓶。(二)、緊急用的空氣面罩僅能供應純空氣一段時間。(三)、根據危害物與危害型態,選擇適當功能呼吸防護具。四、抽氣櫃之正確使用:有毒性、可燃性及揮發性藥品材料應置於抽氣櫃操作,抽除危險氣體,以免人員直接接觸。五、操作時之衣著:有噴濺危險時,眼部、身體、手部及足部應有適當防護;若衣物著火,可利用防火毯、實驗衣等裹身並滾動身體滅火,或利用緊急淋浴裝置沖洗滅火。第十二條化學藥品管理:一、每一化學藥品應標示:(一)、圖式。(二)、內容。1、名稱。2、主要成份。3、危害警告訊息。4、危害防範措施。5、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每一危害物質應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簡稱MSDS),提7供勞工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三、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以控制數量,方便管理。四、特殊化學藥品之正確操作方法與順序如下:(一)、鹼金屬與水反應有起火與爆炸之危險。(二)、鹼金屬接觸皮膚會灼傷。(三)、鹼金屬須貯存於輕質油中,銷毀須於酒精中冷卻。(四)、灑出之水銀可用真空吸取法清除或硫磺粉覆蓋。(五)、強酸、強鹼濺出時可用中和劑中和後再予清除。五、可燃性液體之正確儲存與處理方式:(一)、標示應明確。(二)、正確的分類與存放。(三)、注意可燃性液體儲存相容性。(四)、遠離火焰。六、使用化學藥品,必須了解化學藥品之毒性,依照安全操作方法,以免危害自己與他人。七、每日最後離開實驗室者,須確定關閉所有電源及氣源。第十三條廢棄物管理:一、廢棄物平時暫存於合格之貯存容器中,容器外觀應標示廢棄物種類。二、廢溶液應依「學校實驗室廢棄物暫行分類標準」分類,傾倒廢溶液於瓶內或安全桶內並留下紀錄,必要時使用雙層容器以防洩漏。三、環安組每年六月與十二月至各大樓清運實驗室廢溶液,各單位亦可自行運送至廢溶液暫貯室,環安組定期委外清理。四、不相容之廢棄物,切勿混合貯存;是否具混合危險性,可查閱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五、各單位感染性廢棄物收集後,環安組定期委外清理。第十四條安全監測:一、排氣櫃之風速應定期檢測,以維持法定值以上;通風需保持良好,隨時有新鮮空氣供應。二、滅火器應定時檢測或更換藥劑,以維持滅火功能。三、鋼瓶更換時應測漏且定期檢測接頭,以防止氣體外洩;連接鋼瓶之管線應定期檢測,並防止腐蝕或破裂。8第十五條環境清潔維護:一、實驗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二、實驗場所放置實驗有關之儀器、設備及器材外,不可放置雜物。三、地板、通道及水槽不可任意堆放雜物。四、各機械、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不可濕滑。五、垃圾要分類置放,資源垃圾不可與一般垃圾混裝,垃圾桶須加蓋。第十六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