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锦集5篇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通用多篇)如何准备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快来看看吧。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以下是网友收集分享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锦集5篇”,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1为了实现公司长周期安全生产,建设成安全高效型和质量标准化矿井,使部门和生产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结合公司制定的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此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部门经理是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职责人,各队队长是本队施工区域内隐患排查处理的第一职责人,部门主管要监督其各队隐患排查的解决落实情景。一、隐患的分类及处理矿井隐患按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灾和其它共十类,按隐患处理难易程度,一般隐患的处理由各队自行解决,对于较难处理隐患,需由其它部门、队协调配合的,由部门经理协调其它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后,施工队负责解决处理,对于重大隐患,部门无法解决的,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部门负责落实、安排解决。二、隐患的排查1、每一职工都有排查隐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对当班不能处理的,要向队里汇报清楚,由队里安排人员处理。2、对于安全大检查以“三定表”形式落实的问题,各队必须按要求定时解决。3、部门经理、主管在每次下井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问题,要求进行现场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升井后填写隐患排查台账,指定相关队职责人进行处理。三、隐患落实及信息反馈1、各队现场隐患的处理,由其队长负责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按时反馈到生产部。2、机电方面隐患的处理,由机电负责人负责现场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生产部。四、处罚规定1、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给予现场职责者2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2、各基层队未能按隐患排查要求落实或未按规定填写实施情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责者100-300无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3、各级队干、带班长、质量员、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进取配合落实解决隐患,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责者100-200罚款。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2一、目的和内容:1、为了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惩办法。二、适用范围:项目部全体员工三、职责:1、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领导报告。3、安环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4、各职能部门及工区负责人按照只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6、技术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四、事故隐患1、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和局部停止施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五、工作程序1、组织机构项目部城里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及副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窒设在安环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六、隐患的排查与报告1、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及工区负责应按照项目部《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2、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工区负责人或安全员,各部门报安环部,安环部对各类隐患进行分类。3、报告形式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事件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环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4、隐患的整改和验收1安环部在接受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环部,安环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只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噶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最后由安环部复查落实结果。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环部提交项目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环部应进行监控。七、奖惩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100—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环部申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性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项目经理处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二、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三、工作责任(一)政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二)部门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3.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定;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三)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