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心理辅导人员工作守则1.热爱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辅导技能。2.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帮助来访者认识自己,增强其适应能力并发挥自己的潜力,助人自助。3.工作认真负责,准时上岗,做好辅导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4.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来访者的心理档案、辅导记录只在辅导室存档。5.实施心理测验,必须使用经过标准化的心理测量工具,并对测量的结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解释。6.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超越,否则应立即停止辅导或转由其他辅导员继续辅导工作。7.对来访者提出超越辅导员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8.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和礼物。9.不得在心理辅导室办理私事,不得将辅导室的设备、资料挪作私用。2学校心理辅导人员职业道德1.心理辅导人员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求助者;2.心理辅导人员在辅导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求助者了解心理辅导工作的性质、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3.心理辅导人员在对求助者进行工作时,应与求助者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采用某些疗法)应与求助者达成书面协议;4.心理辅导人员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辅导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辅导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辅导老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5.当心理辅导人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求助者进行辅导时,应向求助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人员;6.心理辅导人员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⑴心理辅导人员有责任向求助者说明心理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⑵在心理辅导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辅导人员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⑶心理辅导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⑷心理辅导人员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辅导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3学校心理辅导室值班制度1.按时到岗,专心值班,耐心辅导,爱心奉献。2.值班人员有事必须先请假,确保心理辅导工作正常进行。3.工作时间不得在辅导室抽烟、饮酒、聚众,保持辅导室安静。4.非值班人员(前来辅导学生除外)在值班时间不得进入辅导室,以免影响心理辅导会谈工作。5.辅导人员对于辅导个案进行总结,逐步提高辅导效果。6.对于情况严重的学生,辅导人员必须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缓解心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