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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系列讲座之四工业产品检验工作规范(七学时)四川大学教授杜昌维2012·12·6·导语•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务院印发的《质量振兴纲要》也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权责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保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依照产品标准和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检验职能;不断改进产品性能和工艺设计,严格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外协件入厂质量把关,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导语(续)•国家经贸委、国家质检总局、机械工业部等部委局发布了一系列事关工业产品检验工作的规章。如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规定:企业应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顿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检验员需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本讲座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拟从证据学的角度,从三个方面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介绍和阐释,以此引起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检验人员的高度重视,加大对这一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推进企业稳步发展。讲授要目※产品检验报告与执法证据※对企业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检验报告的复核及失职责任一、产品检验报告与执法证据◇执法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产品检验报告的属性和分类◇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关于证据一词的释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证据】zhèngjù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法学词典》释义: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诉讼案件中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能帮助查明案情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或材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都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以上的释义和规定来看,凡是称得上证据的事实,必须具备三个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而且应当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为法律上的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绘画等所承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其最明显的特点是,它以所承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指以物体的形态、质量、规格、位置、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它具有独立于人们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存在的特性,并占据一定的空间,因而它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视听资料:指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通过录音录像反映出来的音响和图像,或者以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电视监控器所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人证言:指了解案情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续)●当事人的陈述:指案件当事人就案件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陈述和辩解。其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二是请求行政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鉴定结论:指经行政机关的指定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所涉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检定或者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现场调查笔录:指行政机关对案发现场和有关物证进行调查,将其情况和结果予以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书面材料。结论:从上列七种行政执法证据及其特征来看,企业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其所载内容而言,应当属于书证;就其载体的纸质、笔迹等理化特征及变化而言,则应属于物证。前者能反映送检物是否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后者则能反映企业检验报告是否涂改或者伪造。产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是指产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丝毫没有杜撰、猜测、推断、臆想、妄语等成分。它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本质特征和首要属性,是使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前提。•其内涵应当包括:⑴受检样品必须真实,而非替代品;⑵对受检样品的外观、形态、结构、成分等理化状况的描述必须客观;⑶对所采用的检验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叙述必须如实;⑷所作出的检验结论必须以检验仪器显示的原始数据为根据,然后对照标准公正、客观地作出结论。•这四个方面应当缺一不可,否则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缺失客观性,当然也就没有证明力。若将其出厂产品抽样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然最终露出马脚,对其所谓“合格”打上一个问号。产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是指产品检验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应当同受检产品或半成品合格与否这一目的相关联,不可离开这一检验目的而废话连篇。它是对产品检验报告应当具有证明力的必然要求和保证。•为了确保产品检验报告的关联性,国家经贸委、国家质检总局、机械工业部、卫生部等部委局都分别公布了各种产品检验报告的格式、所载内容和栏目,有的还附具有填写说明与要求。如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成品出厂(原料进厂)检验报告》,就是其中的一例。企业检验人员务必按照统一规定的检验报告格式和栏目,逐项填写,不可漏项。•对于目前尚无统一格式的检验报告文书,如原材料进厂检验记录、成品出厂检验记录等,也应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保企业检验报告的关联性,以免丧失其证明力。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是指承担产品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依法取得产品检验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产品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它是国家法律对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使产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力的有力保障。•原人事部和国家质监局于2001年1月1日发布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指出:国家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200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续)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产品检验工作。该《办法》还明确规定: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国防科工委、国家经贸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媒炭部、商业部、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公安部科技局等部委局,也相继对企业检验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检验程序作出了类似的相应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产品检验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务实活动,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务必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企业检验人员应当充分理解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自觉接受其考核,并按规实施检验,以确保产品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产品检验报告的学理分类•按照检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原材进厂检验、成品出厂检验和半成品检验。原材进厂检验是指为验证原材料进厂时的质量,对其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是指成型产品出厂前,对其质量安全实施的检验;半成品检验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某些关键控点的半成品的质量所实施的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是任何生产企业必须实施的检验,且对各批次成品都应实施;原材进厂检验是当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由生产者对原材料实施的检验;半成品检验则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按照检验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自行检验是指具有检验能力的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原料、半成品及出厂产品所实施的检验;委托检验是指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产品生产企业将其原料、半成品及出厂产品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学理分类(续)•按照检验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首次检验、再次检验、重新检验和复核检验。再次检验是指企业对首次检验结论或原始数据持有异议时,原产品检验员对送检余材实施的检验;重新检验是指企业发现首次或再次检验存在程序性问题时,重新指派检验人员对送检余材实施的检验;复核检验是指对同一送检材料存在两个不同的检验结论时,重新提取原批次进厂原料、出厂成品或半成品的样品实施检验,以印证哪一个结论符合实况。•按照检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企业的质量检验分为理化检测和一般检验。理化检测是指采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和特定的检测方法,对受检物的各种成分、含量等理化指标实施的检测;一般检验是指采用试剂、试纸或常规计量器具,对受检的一般指标实施的检验。由于产品种类繁多,采用的检验手段和方法有所区别,因而还可进行具体的分类。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用几个已知数推断某一未知数的活动,在三角、几何、涵数和科学实验中称作求证。这一推断活动所得出的结论能否成立,全靠几个已知数的客观性和推断方法的正确性。将这一思维方式引入到证据学领域,便将这一推断活动称作证明,并将几个未知数的客观性称作证明力。产品质量检验实质上就是通过科学、公正地检验活动,以其检验报告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证明受检物是否达到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具体说来,它的证据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其一、产品检验报告是产品生产企业必不可缺的应诉证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续一)的;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当企业没有就《产品质量法》列举的三项免责事由向法庭出示相关的产品检验报告及其原始数据时,必将因举证不能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产品检验报告是产品生产企业将其产品投入流通的原始证据。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这是自国务院发布《质量振兴纲要》以来,不少企业取得的共识。为规范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相继发出文件,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应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其时限不得少于三年(有的还规定为五年)。正因为如此,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通常都要查看一下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续二)并确认其安全性而购买的。这就表明根据产品检验报告而附具的合格证,在产品流通环节起着不可忽视的证明作用。如果缺失这样的合格证,很难让消费者确信该产品具有安全性。其三,产品检验报告是产品生产企业判断各环节质量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任何一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都要经过若干加工环节,上一环节的半成品质量都会直接关系到下一环节的半成品质量。当企业发生对某一环节的质量争议时,检验人员据实对其半成品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即已成为判定合格与否的重要凭证,企业主管人也可据此作出是否需要停产检修或改进投料的决定。其四,产品检验报告是产品生产企业确认进厂原料合格与否的言词证据。为了从生产源头上消除产品质量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书的证据价值(续三)相关产品时,应当首先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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