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调节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珠海市市属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珠国经[2000]14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属授权经营主体和一类企业。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营者的年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市属其他已分类定级企业可由其上一级产权主体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国经局或上一级产权主体批准后执行。未分类定级的市属企业经营者不实行年薪制。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经营者”,是专指本实施细则中的年薪制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四条市属已分类定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制是以人为本,以业绩考核为依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年度为单位对经营者劳动报酬进行支付和管理的一种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第五条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总经理作为法人代表的,总经理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第六条实施年薪制的原则:(1)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2)经营者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挂钩的原则;(3)经营者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的原则;(4)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5)经营者短期收益与中、长期收益相结合的原则;(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年薪的构成第七条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构成如下:总年薪=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第八条基本年薪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分类定级情况确定,数额见附表1。第九条效益年薪跟企业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对经营者的绩效报酬。计算公式如下:效益年薪=K1×K2×N×Q×P×SK1:效益年薪基数,根据考核年度按《珠海市市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核定的实际利润完成额减去客观因素后的净利润(或扭亏增盈)额(以下及附表称“核定净利润”),按附表2分档累进提取;K2:效益年薪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年度核定净利润和上年核定净利润情况确定,按附表3确定;N:运营效率系数根据考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按附表4确定;Q:利润(减亏)质量调节系数,根据净利润增长与应收帐款增长的相关性,按附表5确定;P:绩效考核系数,根据《珠海市市属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情况,按附表6确定;S:行业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附表7确定。企业董事长的效益年薪按上式的100%计算,总经理效益年薪按董事长的80%计算,副总经理的效益年薪按总经理的80%计算。第十条奖励年薪是指企业在超额完成目标经营成果且净利润较上年实现增长或可控成本费用率较上年有所下降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奖励。非专营垄断性行业中的公用事业行业的企业如果其净利润超额完成目标,且净利润较上年实现增长的情况下,可计提奖励年薪。计算公式如下:奖励年薪=K3×Q×S×IK3:奖励年薪基数,根据考核年度超额净利润,按附表8分档累进提取。其中:超额净利润=核定的实际完成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50%以上的部分折半计算)-目标净利润;若目标净利润小于上年实际净利润的,改为减上年实际净利润;Q:利润质量调节系数,根据净利润增长与应收帐款增长的相关性,按附表6确定;S:行业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附表7确定。I:利润上缴贡献系数,根据企业利润上缴情况,按附表9确定。专营垄断性行业中的公用事业企业完成目标净利润且净利润较上年实现增长,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并且其可控成本费用率(可控成本费用/营业收入)较上年有5%以上的节约率时,可计提奖励年薪。公式如下:奖励年薪=考核年度可控成本费用节约额(C)×1%考核年度可控成本费用节约额(C)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提。C:考核年度可控成本费用节约额=可控成本费用预算额-可控成本费用实际额;企业董事长的奖励年薪按上式的100%计算,总经理奖励年薪按董事长的80%计算,副总经理的奖励年薪按总经理的80%计算。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最高不能超过企业超额净利润的50%。如果超过该比例,各经营者奖励年薪同比例下调。第三章年薪的兑现和支付第十一条市国经局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属授权经营主体、资产营运机构、一类企业的经营者的年薪兑现和管理事宜。集团型企业应在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下属企业的经营者的年薪兑现和管理事宜(以下统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薪兑现。兑现条件如下:(1)经营者考核年度中途离职者不予兑现当年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病休期间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由组织调离本岗位者按在岗月份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2)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者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规定扣罚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3)企业未完成利润上缴任务的,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4)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损失超过500万元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规定扣罚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5)经营者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扣减其效益年薪的30%和奖励年薪的100%;不称职者不予兑现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此条拟移植进《珠海市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制度》)第十三条经营者年薪兑现办法如下:(一)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二)企业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按如下方法兑现:(1)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总和的30%在考核结束后30日内以现金形式支付;(2)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总和的10%作为风险抵押金缴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直至风险抵押金总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止;(3)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总和的其余部分计入“可转化年薪”,转化为企业股权。可转化年薪=(效益年薪+奖励年薪)-现金支付部分-应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第十四条可转化年薪的转化办法如下:公司经营者年薪转化为股权的计算:股权数=可转化年薪/(企业考核年度平均净资产/实收资本)企业考核年度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本细则所称股权泛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企业的产权。第十五条股权的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考核结束后3个月内向企业经营者授予相应的股权。企业经营者持有的公司股权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在年薪兑现确认书下发后15天内将可转化年薪如数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企业上缴的可转化年薪授予股权,并在授予后的次年生效,多次授予的股权可以累计。所授股权享有按照其数额参与企业分红的权利以及在任期结束后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回购的权利。所授股权分红的计算:股权分红=股权数×企业考核年度税后净利润/企业实收资本股权分红由企业从每年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在年度考核结束后30日内以现金向持有人发放。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企业经营者应于第一个考核年度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或聘用合同时,以现金形式向管理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缴纳数额为本年度基本年薪的50%,且不得低于5万元。企业经营者还应于每年考核结束后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之规定继续缴纳风险抵押金。企业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累积至附表1规定的数额时可停止缴纳。企业经营者离任经审计确认后,其累计交纳的扣除扣罚额之后的风险抵押金在离任后两年内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连本带利退还。第十七条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的扣罚规定:一、完成目标净利润(扭亏)指标70%以下的,扣罚其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抵押金的30%;二、企业因经营性因素导致净资产负增长者,按照净资产下降率的300%扣罚其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三、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净资产5%以上)的,视情节轻重扣罚其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抵押金的60%-100%;四、本细则实施后考核、审计以及离任审计中出现的企业经营者任期内以往年度的潜亏、虚盈,按照潜亏、虚盈额的1%扣罚其累计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够扣罚时,继续扣罚其转化股权至零为限;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该企业经营者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第五章公司年薪转股权的管理第十八条年薪转化股权来源按以下方式实现:(1)企业增资扩股(2)企业中国有股和其他股东的转让股权第十九条企业经营者的第一个任期为6年,此任期内通过本制度实施持有的股权无表决权,但享有分红的权力,其分红在6年后随股权正式完成法律确认手续后领取。第二十条如果经营者连续6年业绩考核合格,其在职期间的年薪转化的股权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就正式属于经营者。如果6年内经营者有一年考核不合格、经营未满6年自愿离职或其它原因被免职,经营者在此期间的年薪转化股权和随股权的分红就被企业收回。第二十一条如果经过考核合格且连续经营时间满6年的经营者离职,其在职期间的年薪转化的股权,在满半年的观察期后将正式属于经营者。如果经营者愿意变现,经离任审计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失职或其他侵害股东利益行为,并满半年观察期,企业应以不低于上年年终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发现有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应根据侵害程度扣减其转让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愿继续持有的,经离任审计确认无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满半年观察期后要及时(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等股权的法律确认手续。第二十二条如果经过考核合格且连续经营时间满6年的经营者继续任职,其前6年内获得的转化股权,在半年的观察期满后及时(30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等股权的法律确认手续,股权永远属于经营者。在后续的任职期间(离职前),已确认的转化股权和以后确认的转化股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但已确认股权的分红可以和其它股东一样享有。在后续任职期内,每年再获得的转化股权,在半年的观察期满后就可以立即完成股权确认的法律手续,股权永远属于经营者,每年确认一次,直至经营者离职。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在6年期内,产权管理部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调离。如果经营者在6年内被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调离,其在此前获得的转化股权在半年观测期后转为经营者完全所有。经营者愿意变现的由企业以不低于上年年终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愿意继续持有的应及时完成股权确认的法律手续。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者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转化的股权按照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做相应处置,股权或兑现的收益归该经营者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所有。第七章年薪的其它监管措施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在遇到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情况等时应接受由市国经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除按第十七条之规定扣罚其风险抵押金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该经营者通过本制度实施持有的转化股权实行部分或全部的扣罚或冻结。第二十六条经市国经局和上一级产权主体内部审计部门及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企业少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依据。第二十七条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和上缴的可转化年薪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薪酬管理资金专户管理,具体管理事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不占用职工工资总额。第二十九条经营者的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其中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末预提,列入企业管理费。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确定的年薪为含税值,其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第三十一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车改补贴除外)。如继续享受上述收入的,市国经局应责令其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第三十二条企业经营者离职计算经济补偿和交纳各项劳动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时,其标准为基本年薪。但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不得计算在内。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未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职能由董事会代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