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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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初探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程序。对立案法官在登记立案前分流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的纠纷,可由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当前,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基层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改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诉讼需求多元化,大量诉讼涌入法院,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攀升。以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收结案数据显示,xx年,地方各级法院全年共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执结1977.2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8%和18.3%。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各级法院实行员额法官分案责任制,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只靠司法解纷的单一途径,并不能有效化解大量矛盾,这就需要针对多样的利益诉求采取更多元的解纷方式。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司法推动、各方参与”政府主导模式下的多元化解纷大调解格局。但多元解纷机制之间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并未形成多层次、全方位、一体化的有机体系,各部门职能不明确、推诿扯皮、积极参与化解纠纷的积极性不强等问题显现,多元解纷机制应有的功能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因此,如何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发挥多元化解纷机制的优势,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所在。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法院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案件逐年以35%的比例上升,案件审、执难度加大,如何破解难题?倒逼我们要寻找出路。过去加大调解的做法,取得一定成效。十八大后,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规定,均给了我们明确的方向。我国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便民利民”的原则,近年来各地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大人员配备、机构完善、搞好保障,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立足实际,及时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中心1、法院积极搭建诉前纠纷调解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中心,在院内选任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人员,由调解能力较强的法官、法官助理或司法辅助人员从事调解工作,明确其职责范围;制定法院专职调解规程,推动调审适当分离,实现运用审前调解分流案件的目标。建立立案登记的分流制度。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婚姻、继承、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等纠纷,以及群体性纠纷,立案一庭应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流出适宜调解的纠纷,移送至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中心真正实现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减少了疑难案件和信访工作带来的压力,成为法院的‘减压阀’和‘过滤器’”。2、在诉讼服务中心下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命名为“诉调对接中心”,中心具体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诉调对接中心积极引入相关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具体办理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探索推进“专项衔接”,突显多元解纷实效。如创新开展医疗纠纷专项多元衔接,通过加强巡回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官指导的医疗纠纷中立解决机制,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持医院正常秩序,切实减少了医疗纠纷诉讼量,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创新开展涉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引入专业力量参与交通事故赔偿等涉保险纠纷调解,专业评估损失,引导理性协商,避免重复鉴定等冗长程序,促进案结事了。三、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1、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程序。对立案法官在登记立案前分流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的纠纷,可由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委派调解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2、建立调解与速裁衔接程序。法院设立了小额速裁室,将诉前调解不成功,且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移送至小额速裁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现了纠纷的快速解决。3、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对立案登记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的申请积极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工作赋予了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提高了调解组织的积极性和权威性,大大降低了群众维权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高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4、推动律师参与化解纠纷,探索网络调解新方式。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探索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法院专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是解纷多元化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当前非诉讼解纷方式的效力保障机制尚不完备,当事人对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不认同和不参与,认为诉讼才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二是缺少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意味着,除了司法资源以外,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也应一定程度地调配整合进纠纷解决体系。但从目前来看,不同渠道的纠纷解决资源基本上还是“各自为战”,没有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三是非诉讼解纷组织与法院的工作对接还不够顺畅。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发挥出调处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一些社会性的调解组织之间存在职能重叠,容易产生多头处理、迟延推诿等问题。四是经费保障亟待加强。因法院缺少专项经费支持,例如在我院与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纠纷诉调联动工作中,由于没有对专业调解人员的交通、误餐补贴,此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面临较大困难。鉴于以上问题,一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成立由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各综治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参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二是充分整合纠纷解决资源。增设人民陪审员、专职调解法官、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等多类别的调解人员。三是进一步明确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保障作用,要合理界定非诉纠纷解决组织和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分工。四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类型化纠纷,设立专项经费,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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