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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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有着明显的不同,治理重视权力来源的多样性,更强调上下平等协商、协调互动、合作治理。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xx年其就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项目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日渐成熟,已经从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任何改革都会与原有社会运行模式产生碰撞和磨合,从而带来社会的变革与进步,当然也会因为种种不适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即从改革实践出发,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与不适进行反思,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所推动。一求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和变迁加剧,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合型、多样化和易激化等特点,加之越来越多的人将提高法治意识简单等同于“有纠纷打官司”,一时间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涌入司法渠道,诉讼俨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转变为前沿阵地。然而,诉讼并不是万能的,尤其面对多元利益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群体性纠纷等常常表现乏力,即便在处理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商业纠纷等传统案件时,诉讼也往往不是定纷止争的最佳方式。过多的诉讼不但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增加了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也破坏了道德诚信、自治协商、家庭温情、社会宽容和责任、传统习俗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同时加剧了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导致审判执行工作难以良性循环,司法效率降低,解纷渠道阻滞,给司法社会认同和司法公信力带来挑战。面对法律的局限性和诉讼机制的高成本、高风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社会无限增长的解纷需求,部分社会矛盾亟需还原到社会范畴内解决,激活沉寂已久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早在xx年,xx法院就围绕“把涉诉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一目标,开始探索矛盾纠纷预防机制、诉讼内化解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法院积极推动。构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驻村(社区)法官”的涉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纠纷的“桥头堡”作用,在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街道设立巡回审判点,并在每个深入基层的“触角”上配置联系法官。联系法官通过定期的联合排查走访、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活动梳理矛盾纠纷状况。根据不同情况,或者与当地基层组织联合化解并进行司法确认,或者就近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处理。二是挖掘基层力量。由法院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任司法协理员,负责法治宣传、法律释明、和解调解、协助送达执行、协助息诉息访等工作。与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主动对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诉调对接平台,对相关纠纷先由相关解纷组织予以调解,如调解未果视情况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审理。三是争取外部支持。积极融入基层“综治”和平安创建活动,与地方派出所、司法所以及社区、企业等单位建立共建平台。xx中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将“万人民事案件起诉率”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基层综治考核范围,定期通报,年终考核,促进基层组织更加重视涉诉纠纷的源头治理。经过一段时间的引领和推动,社会各界对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认识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的加入,丰富了法院的审判执行手段,为化解涉诉矛盾提供了支持和保障。法院在依靠基层组织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过程中,也使各类社会解纷主体开始觉醒、成长、发展。二反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困境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日益凸显,单打独斗、管理松散、重过程不重结果、长效机制建设不理想等缺陷使改革陷入困境。首先,法院大包大揽,过犹不及。社会调解组织长期陷入萎缩状态,其功能的激活需要借助适当的外力,以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责的法院理应承担起引领者、推动者的责任。如何引领推动,把握好“度”至关重要。在改革之初,法院主动与相关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关系,派员进驻联系点帮助化解纠纷,确实能起到“面对面、手把手”的积极示范作用。但当政府和社会解纷职能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法院仍然将司法资源过多地投入到法治宣传、矛盾排查、代为化解纠纷之中,不仅有越俎代庖之嫌,也使得司法资源被大大稀释,法院的审判职能旁落。尤其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主动服务举措,更是有违司法被动、中立、独立的基本原则,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关键在于“多元”,正是由于案件多元、需求多元,才需要渠道多元、方式多元。但在改革中,千1篇律、千案一面的“一元”倾向仍然存在。发端于乡村“熟人社会”的司法协理员制度和基层组织调解机制,运用到城区的“陌生人社会”,其作用变得乏善可陈;不加区分地运用调解手段处理所有案件,使得法律规则和诉讼结果变得模糊而不确定;调解的作用被不适当的夸大,诉前、审前、诉中、执行多个环节的多轮调解,造成过度调解、强制调解,事实上限制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社会解纷乏力,运行欠佳。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加大,个人对传统的村委会、居委会、单位等机构的人身依附性降低,基层组织控制功能减弱,自行处理消化矛盾纠纷的权威性下降。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调解机制,没有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和调解场所,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总是被动行事,甚至推诿、拒绝,以减少行政运行的成本。限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发展并不足够成熟,缺少行业权威,缺乏行业自律和自治机制,行业调解组织还有待于进一步成长壮大。各类调解组织尤其是人民调解组织一直面临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窘境,人员配置、组织机构、职能分配和经费保障不到位,使得其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基层矛盾纠纷显得力不从心。除了自身不足,社会公众对非诉解纷方式接受程度有限,也进一步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非诉解纷机构庞杂,各有职能界限,社会公众难以准确选择;调解人员专业性不足,调解协议唯有进行司法确认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使得非诉调解缺乏足以令人信赖的权威。相比之下,诉讼具有的权威性、规范性、终局性、强制性等优势,无疑会影响到人们选择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主动性。再加上经过多年的改革,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一降再降,诉讼变得愈加简单可行,法院集中处理纠纷的功能被一再强化,社会公众更是倾向于直接诉诸诉讼,“一站式”解决矛盾纠纷。再次,多元衔接不畅,各自为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多种解纷方式的简单排列,其核心价值在于各个渠道之间的有机结合及良性互动。然而现实中各种解纷机制的价值取向和内在功能尚未系统化,在实际运作上呈现出“各自为阵”的状态。观念上,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共识度依然不高,“有矛盾找法院”的认识依然顽固。一些非诉调解机构将化解矛盾纠纷当作帮助法院的“情分”,而不是自身工作的“本分”,动辄把纠纷推向法院。甚至一些承担法定诉讼前置程序的机构,也常常以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等简单方式处理纠纷。机制上,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动不足。大多数解纷机制的运行主要依赖于各自的摸索与实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影响了各渠道之间的衔接和效率。一件纠纷可能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所、法院等各自独立的多轮调解,每一环节的调解工作都是“从头再来”,上一环节的工作成果没有被有效利用,造成重复劳动和调解冗长。最后,改革贪多求快,泥沙俱下。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赖于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不断成熟和社会公众的逐步认可与接受。但在实践中,重结果而不重过程,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改革倾向,使得一些机制发生异化。比如,在法院审判绩效考评中,诉前调解率、案件调撤率的考核权重被不断加大,指标设置上鼓励调解结案的导向明显,由此间接造成不调不立、久调不决、找案件、拆案件等现象出现。使得一些指标被盲目推高,最终产生与审判规律相悖的数据。党委政府对多元化纠纷机制的粗放型管理考核同样带来问题。对各乡镇、街道“万人民事案件起诉率”的考核,本是为督促各基层组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而设置。但在实践中,法院却被捆绑考核,为了指标数据的“好看”而不得不在依法立案上打些折扣。一时间,各非诉解纷机构化解纠纷数量大幅增长,诉讼案件量却没有明显改观,社会公众对于立案障碍、诉讼拖延的不满也日益突出,改革陷入自我考评与社会评价“两张皮”的尴尬局面。三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自我调适改革因问题而生,又因不断解决问题而更加深入。最初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激活社会解纷网络,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方面已经初见成效。法院开始进入改革的调试阶段,着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当事人意愿、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完善。一方面,法院与非诉解纷机构逐步实现职能回归,各归其位。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执法办案是法院第一要务,权利保障、纠纷化解和实现规则之治是法院的职能所在。虽然法院可以扩大解纷掌控范围和能力,但不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解纷机制都放在自己的盘子中;法院必须保持自己与非诉讼渠道之间的距离,切不可与之混同;而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来说,体现自己的特色,守住各自的疆域,才算是尽职尽责。基于此,xx法院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变大包大揽为适度延伸。不再将法官推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不再以服务大局为名盲目跟风迎合,而是着重在衔接互动上下功夫。一是组织衔接,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加强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联合司法行政机关着力充实调解人员,为诉讼当事人就地申请人民调解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保险纠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知识产权纠纷等专业化案件的调解和解方式,加强专业化对接平台建设。二是效力衔接,探索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机制,为非诉调解注入“准司法”的权威;依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并在确认裁定书中对人民调解的过程重点阐述,以此提升人民调解组织的威信。三是队伍衔接,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从原来的个案介入转为类案指导、方法传授,通过集中授课、案例分析、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逐步提升调解技能和法律适用水平,凸显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四是氛围衔接,全市法院注重对非诉调解机制的宣传推广。注重以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零费用”、高效率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渠道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调解意愿,理顺审调关系。法治思维的实质要求是权利思维,法治方式的本质特征是程序控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调解工作,就要正确认识调解的功能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纠纷通过最合适的解纷渠道以最佳方式化解。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由法官充分发挥释明权、调解方案建议权,有针对性地借助社会解纷机构力量,引导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恶意违约、滥用诉权恶意拖延履行的不诚信当事人,少用甚至不用调解手段,更加强调规则之治。清晰把握非诉调解与司法裁判的界限,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程序性帮助和指导,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诉权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选用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在具体操作层面,对普通民事纠纷、家事纠纷及小额纠纷等适于社会力量调解化解的案件,在诉前分流或者在诉中邀请最适合的诉调对接机构处理;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等不宜调解和找不到被告等不能调解以及经诉前调解仍难以化解的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审理;改变强行调解、久调不决盲目追高调解率的做法,设定调解率良性区间,暂停不符合审判规律、徒增一线法官压力的考核考评,为法官依法调解提供宽松的环境;对非诉解纷组织倾力指导但绝不越俎代庖,对调解员的业绩客观反馈但不考评,确保社会调解组织依法独立调解。通过一个阶段的实践,xx各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也不再千1篇律,在统一机制下逐渐探索出符合自身需要的改革举措。沛县法院立足县域社会特点,依托当地城乡社会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打造出符合乡土社会的“大调解”工作机制。该院xx人民法庭与辖区网格内的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及“大佬支”、“和事佬”等乡贤能人建立联系,借助他们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协助法院缓解送达难、调查难、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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