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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发病报告、服务规范、工作规范、系统管理规范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林海程主任医师2014.07.30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关系;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主要表格与各级机构的关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关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精神卫生法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隐私、发病报告、信息管理规定第4条第3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2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2012.08.24:《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第12条省、市两级建立卫生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交换范围仅限于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相关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应制定信息交换流程,有专人负责交换。并对交换过程进行记录、备案。《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13.7.29报告范围《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报告程序(1)1.明确诊断以后填报发病报告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报告程序(2)2.再次诊断或鉴定后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报告程序(3)3.出院后填写出院信息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3)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每月定期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复印件交至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开展相关建档、随访工作。社区或乡镇精防医生应提醒并督促患者定期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注:Ⅱ期系统启动后会有重大的改变。后续服务与管理(1)《办法》规定,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注:出院信息表、Ⅱ期系统的设置与医院的HIS的对接均影响此工作的开展。后续服务与管理(2)《办法》第十三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填写出院时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A、自愿入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B、非自愿入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不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C、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ABC在自愿、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由责任报告人负责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由责任报告人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无需填写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同一患者如有多次出院,仅第一次出院填报并录入信息系统。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简称《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简称《工作规范》)《服务规范》主要内容(1)、服务对象(2)、服务内容(3)、服务流程(4)、服务要求(5)、考核指标(1)、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家居住的概念: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现要求须伴发精神障碍)。(2)、服务内容(4项)(一)、信息管理(二)、随访评估(三)、分类干预(四)、健康体检(一)、信息管理:患者发现线索调查患者发现出院通知县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开展,使用(表1-1)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表1-2),报县级精防机构。患者报告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24小时内通知监护人或近亲属。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应在患者出院时将(表1-4)复印件每月定期交至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转至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再开展工作。(一)、信息管理:建档、信息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将线索调查和患者报告中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且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3)的本地居住患者,以及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按要求建立或补充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按时将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线索调查:A.摸查,B.其他,如医保信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报告诊断与诊断复核110公安机关执业医师知情同意表1-2辖区常住人口表1-1出院病例通知表1-3,1-4县级精防机构精神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重性精神疾病登记信息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通知开展患者管理表1-4复印件《建档、立卡等》(二)、随访评估随访时间:每年至少4次。但不是一律4次。随访内容(6个方面):(1)、危险性评估,同时使用各种记录表格,如个人信息补充表、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随访表等;(2)、精神状况;(3)、躯体疾病;(4)、社会功能;(5)、服药情况;(6)、实验室检查结果。(二)、随访评估-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患者管理个案管理1.危险性评估2.根据“病情分类”进行随访3.每年至少提供1次健康检查4.使用的表格:居民健康档案、个人信息补充表、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随访表、等1.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阶段性治疗方案,以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2.成立个案管理组进行(精神科医生、护士、精防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3.分级管理(一级高于二级,二级高于三级)4.使用的表格:个案管理服务记录手册有条件情况下(三)、分类与干预病情稳定病情分类病情不稳定危险性评级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无严重躯体疾病或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3个月内随访一次)病情基本稳定危险性评级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初步处理无效时转诊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一次)危险性评级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必要时报当地公安部门,2周内随访一次)(三)、分类与干预病情稳定病情分类病情不稳定3个月内随访病情基本稳定例:第一次随访和填写随访表的时间为2014年5月5日录入电脑时间:为2014年5月11日例:第二次随访和填写随访表的时间为2014年7月5日前录入电脑时间:为2014年7月101前2周内随访例:第一次随访和填写随访表的时间为2014年6月5日录入电脑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例:第二次随访和填写随访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9日前录入电脑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前2周内随访随访时间期限同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注:首次随访记录应在7日内录入电脑。(1)失访患者下次随访期限:建议2周内再次随访。(2)三次失访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每月报县(区)级精防机构,无则零报告。失访管理(1)伴发精神障碍者,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要求,3个月内随访一次;(2)其他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每年随访1次,了解病情并评估是否应列为基础管理对象。精神发育迟滞应急处置记录与报告发生应急事件患者精神科医师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24小时内完成《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记录单》(表1-9)一式三份一份留应急处置组存档(建议存档基层机构)一份交本级精防机构一份随应急处置相关材料移交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精防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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