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国资委〔2008〕22号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处室(部门)、外派监督机构:现将《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2-市政府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内部工作规程为规范聘用中介机构项目的实施,加强委内各处室、监管企业及各中介机构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确保聘用中介机构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一、职责分工(一)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坚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运转顺畅,共同推进的原则。(二)具体分工:监督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库内中介机构的评价调整工作,负责中介机构聘用过程中的招标及选聘,牵头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改革改组处、产权管理处、投资发展处等有关处室(以下简称主办处室)分别就企业改制、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项目提出聘用中介机构计划,并负责协调项目推进工作;统评处负责对审计事项进行立项核准、工作指导,确定不良资产核销,报告备案;社会事业处负责对评估事项进行工作指导,报告备案;产权处负责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受理;-3-主办处室会同办公室建立项目推进信息平台,及时通报项目信息,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办公室会同监督工作管理处对中介服务费进行管理支付;市国资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招标、选聘、付费过程进行监督。二、中介机构选聘(三)主办处室根据工作安排需聘用中介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聘用计划,填写《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附件1),如需公开招标的中介机构聘用项目,应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聘用计划,特殊事项和临时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及时向监督工作管理处提出。(四)监督工作管理处收到《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如需公开招标项目,会同业务处室组织企业编写招标书,按规定时间完成招标工作;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适应简易程序,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聘工作。(五)招标或选聘工作结束后,监督工作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附件2)抄送相关业务处室。三、中介机构派出(六)主办处室收到《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后,2日内组织召开中介机构派出会议。派出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人、项目企业分管负责人、中介机构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处室(统计-4-评价处、社会事业处、监督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参加。涉及企业整体改制、产权变动资产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或其他重要项目,主办处室分管主任参加。(七)派出会议应研究确定以下事项:通报工作任务、明确各方职责;审计、评估等项目完成时限的预期;协议签订、费用支付事宜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会后由主办处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以上确定事项并明确各方职责,中介机构应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项目企业应及时到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立项申请,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主办处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应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主任签发,抄送有关处室、企业及中介机构备查。(八)因中介报告过期需变更基准日或需要进行期后审计评估的项目,由主办处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项目企业、原中介机构重新召开派出会议,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内容确定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九)项目企业与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由中介机构送主办处室及监督工作管理处各一份。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企业将协议服务费全额汇入市国资委财政专户,并持银行汇单到市国资委开具临时收据(改制平台支付项目除外)。(十)项目企业立项申请批准及完成缴费手续后,由市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通知中介机构进场,并按照核准的立项申请开-5-展工作,不得变更核准范围;如需变更的由主办处室研究确定。中介机构收到进场通知前不得擅自进场开展工作,否则视同违约,取消本项目中介资格。(十一)项目实施前,如需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的,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培训。四、中介机构项目实施调度(十二)一般项目实施原则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会议纪要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业务处室指导中介机构及项目企业开展业务工作,主办处室负责跟踪了解项目推进情况。主办处室应与业务处室沟通项目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遇到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主办处室牵头召开由有关处室、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参加的调度会,原则上每个项目召开2次调度会。五、报告备案(十三)中介机构出具业务报告后,按规定应同时报企业及国资委,由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时限(审计报告12个工作日、评估报告15个工作日)及时审核备案,出具审核意见及备案结论,备案结论同时抄送主办处室、产权管理处及监督工作管理处。六、中介项目实施评价(十四)监督工作管理处收到相关业务处室备案结论后,每季度组织对中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主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征求项目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意见。(十五)联席会议由监督工作管理处组织召开,主办处室、-6-统计评价处、社会事业处负责人参加。主要评价中介机构执业态度、执业水平、报告质量、协议履行情况、会议纪要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项目企业配合工作情况等,并由相关业务处室对中介机构、项目企业评议打分,填写《中介机构项目完成情况评价表》(见附件3)。(十六)监督工作管理处根据各中介机构得分情况,确定各中介机构本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使用及年底考核调整的重要依据。七、中介项目费用支付(十七)监督工作管理处依据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并参考评议结果,填写《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意见表》(见附件4),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核,经委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从专项科目中支付服务费。国资委行政监察部门会同有关处室每年对帐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十八)对因各种原因停止(或长时间暂停)进行的项目,中介机构已经开展相应工作的,由主办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在项目停止后的10日内,根据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确定付费额,报委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支付中介费用。八、其他(十九)业绩考核选聘中介机构项目实施暂按原工作程序开展。(二十)2006年9月4日下发的《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7-内部工作规程》(青国资委[2006]129号)同时废止。附件:1.《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2.《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3.《中介机构项目实施情况评价表》4.《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意见表》主题词:经济管理聘用规程通知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8年3月24日印发共印20份-8-附件1:聘用中介机构计划表处室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简介项目时间要求开始时间完成时间涉及企业范围及数量对中介机构有关要求费用支付单位处室意见签字:年月日分管主任意见签字:年月日-9-附件2:聘用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处:由贵处提出的中介机构聘用项目,已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现将聘用结果通知如下: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处室意见签字:年月日分管主任意见签字:年月日-10-附件3:中介机构项目实施情况评价表填表处室:企业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内容评价内容得分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一般60分以上差60分以下中介报告质量项目完成时间中介执业态度企业配合情况中介综合评价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建议出库□企业综合评价处室意见处长签字:年月日-11-注:报告质量情况可附页-12-附件4: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意见表中介机构名称合同内容企业名称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时间合同费用拟支付费用费用支付意见处室负责人:监管处意见签字:年月日办公室意见签字:年月日分管主任意见签字:年月日主任意见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