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协调制度目录转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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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版协调制度目录转换培训50-83章海关总署关税司概述主要讲解内容包括: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以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防首饰;硬币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概述主要修改情况: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其他第十一类4510197章标题1第十二类16第十三类1136第十四类1第十五类2943概述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章标题新增121修改35971删除1169合计45101971类注释修改情况(1):新增新增注释十三:十三、本类及目录所称‘弹性纱线’是指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成的长丝纱线(包括单丝,变形纱线除外)。这些丝可拉伸至原长的三倍而不断裂,并可在拉伸至原长两倍后五分钟内回复到不超过原长度一倍半。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类注释修改情况(2):修改一、本类不包括:(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品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品目05.03);(五)品目30.05或30.06的物品(例如,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品、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品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十三、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一)制刷用的动物鬃、毛(税目05.02);马毛及废马毛(税目05.11);(五)税目30.05或30.06的物品;税目33.06的用于清洁牙缝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的;十四、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种服装即使成套包装……2002版2007版子目注释修改:由于删除了“弹性纱线”子目注释,第十一类子目注释一下涉及的注释的序号依次调整,并将原子目注释中“上述第(五)至(九)项的定义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针织或钩编织物。”修改为“上述第(四)至(八)项的定义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针织或钩编织物”。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五十章蚕丝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概述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其他新增1修改删除2合计3第五十章蚕丝修改情况:50.03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5003.1000―未梳5003.9000―其他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2002版2007版50.03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5003.0010―――未梳5003.0090―――其他2007版拆分本国子目的原因:存在协定税率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概述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其他新增修改2删除合计2章注修改情况: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2002版2007版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03)。二、“动物细毛”,是指下列动物的毛羊驼、美洲驼、驼马、骆驼(包括单峰骆驼)、牦牛、安哥拉山羊、西藏山羊、喀什米尔山羊及类似山羊(普通山羊除外)、家兔(包括安哥拉兔)、野兔、海狸、河狸鼠或麝鼠;三、“动物粗毛”,是指以上未提及的其他动物的毛,但不包括制刷用鬃、毛(品目05.02)以及马毛(品目05.11)。第五十二章棉花概述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其他新增修改删除8合计852.08修改情况: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5208.5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5208.53――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5208.59――其他机织物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五十二章棉花2002版2007版52.08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5208.52――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5208.59――其他机织物(5208.5300;5208.5900)52.10修改情况:52.105210.11005210.12005210.19005210.21005210.22005210.29005210.31005210.32005210.39005210.41005210.42005210.49005210.51005210.52005210.590052.105210.11005210.19105210.19905210.21005210.29105210.29905210.31005210.32005210.39005210.41005210.49105210.49905210.51005210.59105210.59902002版2007版52.11修改情况: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5211.1900――其他机织物―漂白:5211.2100――平纹机织物5211.2200――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5211.2900――其他机织物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5211.1900――其他机织物5211.2000―漂白(5210.2100;5210.2200;5210.2900)第五十二章棉花2002版2007版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概述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其他新增修改删除17合计17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53.04修改情况:53.04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5304.1000―生的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5304.9000―其他2002版2007版53.05椰壳纤维、蕉麻(马尼拉麻)、苎麻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纺织用植物纤维,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落麻及废料(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其他:5305.0091――――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5304.1000;5304.9000)…………53.05修改情况:53.05椰壳纤维、蕉麻(马尼拉麻)、苎麻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纺织用植物纤维,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落麻及废料(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椰壳纤维:5305.1100――生的5305.1900――其他―蕉麻:5305.2100――生的5305.2900――其他―其他:―――生的:5305.9011――――苎麻5305.9019――――其他―――其他:5305.9091――――经加工但未纺制的苎麻5305.9092――――苎麻的短纤及废麻5305.9099――――其他2002版2007版53.05椰壳纤维、蕉麻(马尼拉麻)、苎麻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纺织用植物纤维,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落麻及废料(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苎麻:5305.0011――――生的(5305.9011)5305.0012――――经加工但未纺制的(5305.9091)5305.0013――――短纤、落麻及废料(5305.9092)5305.0013――――其他(ex5305.9099)5305.0020―――蕉麻(5305.2100;5305.2900)―――其他:5305.0091――――西沙尔麻及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5304.1000;5304.9000)5305.0092――――椰壳纤维(5305.1100;5305.1900)5305.0099――――其他(5305.9019;ex5305.9099)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概述章注释子目注释4位税目5、6位子目章标题新增11修改11删除6合计1171章标题修改为: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二OO七年版协调制度章注释修改: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2002版2007版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氨基甲酸酯或聚乙烯衍生物;(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素、蛋白质或海藻)经化学变化而制得,例如,粘胶纤维、醋酸纤维素纤维、铜铵纤维或藻酸盐纤维。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将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制得的聚乙烯醇);(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经溶解或化学处理制得,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藻酸)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税目54.04或54.05项下的扁条及类似品不视作化学纤维。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5、6位子目修改情况:54.02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高强力纱:5402.1010―――聚酰胺―6(尼龙―6)纺制的5402.1020―――聚酰胺―6,6(尼龙―6,6)纺制的5402.1030―――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5402.1090―――其他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2002版2007版54.02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高强力纱:5402.1100――芳香族聚酰胺纺制的(5402.1030)――其他:5402.1910―――聚酰胺―6(尼龙―6)纺制的(5402.1010)5402.1920―――聚酰胺―6,6(尼龙―6,6)纺制的(5402.1020)5402.1990―――其他(5402.1090)54.025402.105402.205402.315402.325402.335402.395402.415402.425402.435402.495402.515402.525402.595402.615402.625402.69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高强力丝-聚酯高强力纱-变形纱线:--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特--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聚酯纺制--其他-其他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部分定向聚酯纱线--其他聚酯纱线--其他-其他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聚酯纱线--其他-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聚酯纺制--其他54.025402.115402.195402.20……5402.345402.39540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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