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基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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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教学工作基本规程江科大教[2004]140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教学工作的相关规定,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学改革,遵循教学规律,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稳定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本规程所说教师,是指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学工作是教师的主要本职工作。教师应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现代教育思想,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以德育为核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体现我校“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风;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受教育权;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努力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第五条教学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在教学工作中是具有法规性的重要文件,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第六条专业培养目标是制定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业务规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的原则意见和规定,制(修)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第七条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论证培养目标和业务规格;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院(系、部)主持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下发执行。第八条教学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时,应由院(系、部)在安排新学期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第九条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一)由教务处编制分学年、分学期的教学进程计划,落实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场所安排、考核方式等;(二)由教师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单项教学组织实施计划,如课程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实习、设计、军训和社会实践等环节的实施计划;(三)为配合学生的选课工作,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必须在网上公布,以便学生查询。三、课程开设2第十条课程开设的依据是教学计划。按照开设的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三大类。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应为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基本成熟,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课程;选修课的开设,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有利于素质教育。选修课要逐步做到系列化,有利于分专业方向实施教学,同时应使学生有选择余地。不论何种课程,至少为1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修读人数不到15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设班上课。第十一条各类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为:(一)由学术水平较高,具有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二)有合适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验教学大纲)和明确的教学要求;(三)有适用的教材、讲义(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学生学习参考资料;(四)已做好实验与其它实践环节方面的准备;(五)辅导、作业、考核等环节的教学组织落实。第十二条各门课程都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制订教学大纲,必修课应制定课程简介和考试大纲。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各院(系、部)以专业为单位,将所有课程的教学大纲装订成册,报送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开展教学内容和体系改革,在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前提下设置新课程。新课程是指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的相关领域的新内容、新水平的课程,以及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新课程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拟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要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或拟讲的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原课程体系及重建的课程内容有深刻的理解与驾驭能力,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二)有可行的教学大纲及一定数量的学生学习参考资料;(三)至少有1/3讲稿,其余部分有较详细的讲授提纲;(四)具备基本的实验、实践和课外辅导条件。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书面说明材料,经系(教研室)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列入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四、任课教师第十四条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含实验)及质量全面负责,并是课堂教学环节的第一责任人。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一)符合本规程第三、四条要求;(二)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了解学生所在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和教学计划,熟悉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要求和教学手段;3(四)新开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能较好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一学期二分之一以上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关章节,进行至少两次以上试讲,教研室评议同意,经系、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五)开新课的教师应对课程涉及学科的相关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相当数量的资料;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提出教学实施方案和讲授提纲;至少有三分之一讲稿,并经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辅导教师是主讲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全面助手。辅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必须随班听课,钻研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协助主讲教师或独立承担课程中的实验课、实习课、见习课、习题课等;进行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并向主讲教师反馈作业情况;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对学生的课外学习进行指导;记载学生的平时学习成绩;完成主讲教师要求的其它教学工作。第十六条独立设置实验课程须设主讲教师,主讲教师的基本条件同第十四条。课内实验的教学工作由课程主讲教师总体负责,尤其在实验内容的总体设计、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记载等环节。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准备、实验教学辅导等工作。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读研究生参加实验教学辅导等实验室工作。第十七条为保证本科必修课特别是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必修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十八条外聘教师参照以上规定由院(系、部)负责聘请,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五、教材选用第十九条按照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选用教材,对确无合适教材选用的,应指定教学参考书。教材选用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精品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和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规划教材,并注意选用新近出版的新教材。第二十条教材选用实行评价制度,根据开设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评价。评价为不合格的教材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所选用的教材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小组推荐,填写学期教材选用表,并经院(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才能选用。院(系、部)教材委员会应督查本院(系、部)教材选用计划。教材订数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核准。教师不得在课堂上向学生出售包销教材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教材。第二十二条由学校发文列入学校自编计划的讲义可作教材使用。第一次开设的、国内无适合教材的新课程,可把讲义或讲授提纲发给学生。第二十三条教材订购和供应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六、课堂教学第二十四条每门课程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努力4体现教学内容、体系、方法的改革思想,明确课程教学的目标和各教学环节的具体要求。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执行中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不得轻易变动。第二十五条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明确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课程学期授课计划。授课计划一式二份,一份教师留存,一份交本院(系、部),并在网上公布。第二十七条教师授课应认真备课,仔细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深刻理解课程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掌握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精选讲授内容,写出系统的讲稿或教案。还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对本课程教学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第二十八条凡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试标准、集体批改试卷等。第二十九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第三十条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要结合学科特点,在教学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品德修养。第三十一条教师要重视课外辅导,把课外辅导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机延伸。要明确辅导时间和地点。在规定的辅导时间,教师必须到岗。在辅导过程中要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加强对优秀生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第三十二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必需的作业量。学生平时的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作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3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第三十三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必须做好作业批改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记载。对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第三十四条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停课或调课者,需经院(系、部)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因停课而所缺的课时,应安排补课。第三十五条教师在课堂上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行文明。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七、实验(实践)教学5第三十六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军训、公益劳动等。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第三十七条实践教学要制定教学大纲,对教学的目标要求、内容、时间安排、教学形式和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按照人才培养的要求构建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加强实验教学的顶层设计工作。要从编制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制订实验课程大纲或课程实验大纲、实验教材选编、实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实验教学准备、实验授课、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实验成绩评定与记载等环节入手,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工作。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项目的更新与改造,不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增加选修实验内容,优化实验教学内容与体系;要加强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要不断推进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积极创造学生自主性学习环境;要确立实验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地位,应根据课程特点,明确实验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的比重。第三十九条各类实习是使学生受到工程师素质训练,培养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实习使学生巩固已学的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获得工程实际知识、技能和企业管理技能。各类实习应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实习的时间。相关系(教研室)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实习单位在实习前一学期制定实习计划,并拟定确保实习顺利进行和实习质量的措施,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方式、进度、学生分组、指导教师、实习场所、考核方式等。按照实习任务和要求,挑选一定数量的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组织能力、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性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定实习负责人。要加强实习的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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