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培训参考资料一、行政权力分类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11类: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要对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进行清理。新出台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要特别注明。2、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或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HNPR-2008-01016)进行清理。不属于该通知外的项目,要特别注明。3、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4、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即时强制”),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5、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另列专项)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等事项的确定;(2)学历、学位、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等事项的证明;(3)户口、婚姻等事项的登记;(4)事故责任、工伤等事项的认定;(5)产品质量等事项的认证;(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确认。8、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的行政行为,包括救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9、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的行业。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现场检查、调查、听取汇报、统计等。10、行政事业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规范该行为的文件主要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1、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分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如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征用等。二、行政权力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执法类型-执法事项序号”三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共6位数组成。首两位固定用“MY”表示麻阳;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我县县级单位用“26”;后两位是各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如交通局用JT表示。执法类型为行政职权类别代码:行政许可XK、非行政许可审批FX、行政处罚CF、行政强制QZ、行政征收ZS、行政裁决CJ行政确认QR、行政给付GF、行政检查JC、行政事业性收费SF、其它QT。执法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行政权力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职权事项的序列号。例:权力编码范例:“MY26NY-XK-0001”代表“麻阳苗族县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序列号”。三、行政职权统计表(对外公布材料一)麻阳苗族自治县××局行政职权统计表单位(公章):麻阳苗族自治县××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序号权力类别项数权力编码范围法定或受委托1行政许可2非行政许可审批3行政处罚4行政强制5行政征收6行政裁决7行政确认8行政给付9行政监督检查10行政事业性收费11其他行政权力合计注意事项:法定权力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受委托权力为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受委托的权力须注明,并后附有委托书。四、行政职权目录表(对外公布材料之二)麻阳苗族自治县××局行政职权目录表单位(公章):麻阳苗族自治县××局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编码权力类别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及依据标准承办科室及负责人权力依据备注网络公示牌资料注:1、受委托须在备注栏注明。2、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修订或有新版的,要标明最新修订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经三次修改,最新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故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五、按照“一项权力一项制度”的要求,每项权力都要相应建立规范其公开透明运行制度。(一)行政许可X县××局权力运行制度××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项目权力编码权力名称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权力类别行政许可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保留项目第82项”受理机构××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决定机构××县民政局许可条件1、社会团体成立:(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县级社会团体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8)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字样。2、社会团体变更:(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2)社会团体住所、场所变更;(3)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4)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6)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3、社会团体注销:(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材料1、申请筹备县级社会团体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文件;(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4)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审查意见、身份证复印件);(6)章程草案(章程按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起草);(7)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8)需要说明的材料。2、成立县级社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3)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4)领取并填写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要审查盖章);(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6)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的情况;(7)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8)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9)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10)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名册;(11)需要说明的材料。3、县级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天之内的文件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4、县级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场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联系电话);(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5、县级社会团体及办理业务范围(宗旨、活动地域)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6、县级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4)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5)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7、县级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登记表》(后者要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6)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8、县级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30日之内的文件有效);(3)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4)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5)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