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培训2010年11月企业业务流程图名录登记↓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查信息填写)在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监测预警↓↓不纳入现场核查纳入现场核查↓↓接受、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行分类↓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措施名录登记•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名录登记•注意事项1.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改革前已在外汇局进口名录内的进口单位需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3.进口单位名录资格取消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按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名录管理一、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为其办理付汇二、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系统将实时向银行及进口单位发布名录信息三、核查系统中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异地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四、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返回进口付汇登记表•进口付汇业务登记范围: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2.“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3.其他需要登记的进口付汇返回进口付汇管理•业务范围1.向境外支付的进口货款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下境内付款3.其他货物贸易项下付款•考核分类标准•分类管理措施•单证审核考核分类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应被列为“B类进口单位”1.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2.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五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4.进口单位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但未如实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资料的。5.未按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6.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立案调查的。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考核分类标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应被列为“C类进口单位”1.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2.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返回分类管理措施外汇局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通过核查系统发布“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名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布分类信息。•对“A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A类进口单位”按《暂行办法》及《细则》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对“B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1.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2.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3.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进行风险警示谈话;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对“C类进口单位”实施以下管理1.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2.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返回单证审核•信用证(售付汇银行不一致的,售汇银行凭开证银行出具的审单结论及其他凭证售汇)•货到付款(无需进行联网核查)•托收•预付货款(对于单笔预付货款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B类进口单位,还需审核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境外承保工程项下•转口贸易项下•退汇•深加工结转返回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返回进口付汇核查信息填写•审查进口单位是否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审查进口单位是否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审查申报号码、交易性质、交易编码、付款性质等要素是否填写完全并准确。(204010(境外承保工程)和211011(转口贸易)收支的交易编码需对应)•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进口退汇等贸易项下外汇收入的结汇或入账手续时,须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上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收汇”以及“进口退汇”等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返回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按季度进行总量比对核查,核查规则如下:•货物总量核查规则:以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与进口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30天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进行总金额比对。•收汇总量核查规则:以收汇日期与付汇日期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项下收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数据)与付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付汇数据)进行总金额比对。非现场监测预警•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金额以及多付汇金额等情况•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情况。•进口退汇、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情况。•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跨国公司以及关联进口单位的付汇情况。•资金期与货物流趋势变动情况•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情况。•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价格申报等情况。•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情况。•其他应实施监测预警管理的情况。非现场监测预警1.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2.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核查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五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经现场核查属实的。4.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返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方式1.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2.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调查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现场核查流程1.接收并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2.根据现场核查方式准备及报送相关材料3.现场核查结果查询•进口单位主动报告进口单位主动报告•采用延期或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采用海外代付方式对外付款的。•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或用于资本项下验资询证使用的。•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付汇)周期较长的。•发现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其他需要主动说明报告的业务。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后,持情况说明附清单,主动说明报告偏离情况,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主动报告的资料,在真实性原则基础上将进口单位从现场核查名单中撤销。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