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要求执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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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要求执行文件1、附件1:晋煤行发[2012]239号2、附件2:晋煤行发[2011]410号3、附件3:长煤销发[2013]97号4、附件4:长煤销地防便字(2013)62号5、附件5:长煤销发〔2012〕418号6、附件6:长煤销字(2011)269号7、附件7:长煤销发〔2013〕489号附件1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12]239号关于下发2012年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0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煤炭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通知”(晋煤安发【2012】1号)文件中提出的“摸清水”的要求,按照我省2012年煤炭工作会议的安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规范全省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和完善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防治水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遏制全省水害事故的发生,对我省生产矿井2012年防治水工作安排如下:一、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成立防治水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要求配备1-3名地质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防治水机构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个生产矿井至少配备1-3名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矿井要建立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个掘进工作面专职的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各煤矿企业要配备包括200米钻进能力以上、不同钻距的探放水钻机(至少3台)和物探设备。二、基本摸清各生产矿井水文地质情况。重组整合后保留的矿井要通过小窑调查、地面踏勘、物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的位置和水量,做到采掘前水害位置基本清楚、水量估算基本准确、预防措施到位。煤矿自行通过小窑调查等方法划定的采空积水范围,必须由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具有物探资质的单位通过地面物探验证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行开拓部署。对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未提交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和未进行承压开采可行性研究的矿井不得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开拓和回采。目前已经进入承压区回采的矿井,要由其主体企业或煤炭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订承压开采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开采;现采区回采的同时立即补充专项水文地质勘探,截止2012年底仍未提交本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的煤矿,不得在承压开采区组织生产。三、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省厅有关探放水的规定,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确保探放水优先作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要求和“探掘分离”管理规定,探放水作业队伍在防治水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得与掘进队、回采队、通风队、瓦斯抽采队和注水队合并管理,并不得以抽采孔、注水孔代替探水孔。未经探放水确认安全的开拓、掘进和回采工作面不得生产作业。对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前距离小于规定的,要停止作业并上报跟班领导。四、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技术管理。一是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除《防治水规定》第6条规定的“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6项制度外,还要制定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检考核制度、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回采、抽放、通风、注水)分离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各类水文基本图件,并确保真实完整、定期修正。各生产矿井要尽快完善《防治水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图纸和台账资料,并确保每半年进行一次修正,截止6月底前矿井各类图纸、基础台账未建立完善的,一律停止生产。三是严格规范防治水设计编制。各生产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严禁顶水作业。在矿界、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是建立探放水作业验收制度。要将探放水工艺作为井下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探放水验收制度和探放水钻孔工程量计件制度,保证每孔必验,使探放水孔质量满足防治水设计规定。要尽快建立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安排生产计划前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在开拓、掘进、回采及采区封闭前要征求防治水机构的意见,防治水机构要提前介入。五、继续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编制审定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防治水规定》完成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编制审订工作,已审订水文地质类型的矿井要组织一次“回头看”,不符合划分标准的要即时修改重新审订;未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或未上报审订的,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要尽快审定,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以上的矿井要上报省厅审核备案。本年度新投产矿井或发生过透水或突水事故的、进行新水平延伸的,承压开采矿井进入新采区的矿井要按照晋煤行发【2011】410号文件要求进行专家会诊。对专家会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截止6月底前未完成水文地质类型审定的煤矿将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有能力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煤炭企业,必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文地质勘查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如发现故意降低水文地质类型的中介机构,省厅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退出我省煤炭行业。六、严格各类地质报告的审批。新建矿井或整合改造后开拓系统发生改变的矿井,竣工投产后要编制完成《建井地质报告》,报告要针对水害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以上的要编制专题分析报告,严禁顶水作业。矿井投产后6个月内未上报省厅批准《建井地质报告》不得组织生产;对受奥灰(含太灰)水威胁的矿井,要通过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对底板承压水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带压开采范围,制定带压开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其水文地质报告可作为《生产矿井地质报告》附件上报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承压开采区进行开拓。七、加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特殊工种培训力度。根据我省煤矿地质专业人员缺乏的现状,为进一步提高防治水工作效率,省厅2012年将分批举办水文地质专业中专班,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大对探放水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到2012年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基本达到防治水管理专业化要求、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八、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水设计施工。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级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九、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防治水安全长效机制。2012年省厅将持证改造矿井、省属五大国有重点集团在各市重组整合的生产矿井、通过整合改造后竣工投产的矿井作为本年度防治水检查重点。为督促和检查全省防治水工作,省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两次以上的防治水工作大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和本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的防治水督促检查,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逐一研究解决,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挂牌督办。要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各煤炭企业和生产矿井要每月组织一次对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检查,逐步建立“自我检查、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不断改进探测方法,将勘探与问探相结合、将物探与钻探相结合、将水平钻探与立体钻探相结合、将水样化探与征兆预探相结合,不断提高井下探水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十、建立防治水工作重大失误、事故约谈制。截止2012年年底未完成省厅下达的防治水工作任务、发生过水害事故或辖区内普遍存在防治水机构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探放水工作不扎实,省厅将对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主管防治水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煤矿企业防治水机构设置不合理,总工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未建立、相关职责划分不符合规定、水文基础资料严重短缺、探放水相关规定不执行或存在严重偏差、存在重大水患未制定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的,省厅要对煤矿企业防治水负责人进行约谈。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附件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1]4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通知》的第四条要求:严格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审批、提高报告质量及科学预测水平。各类煤矿在编制《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时,必须选择具备乙级以上煤炭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必须由乙级以上专门水文地质勘探资质单位进行编制。新批准的整合重组矿,其新增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不全需补充勘探的,开拓或掘进工作面一律不得提前进入。省厅在审查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时发现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不能真正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报告编制单位,将进行全省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并建议其颁证机关吊销其资质。今后编制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按照《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增加水文地质方面的报告内容。省厅近期将下发新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以适应当前生产矿井地质工作的需要。附件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有限公司(长煤销发〔2013〕97号)《关于转发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标准”的通知》的“矿井防治水工作标准”第四章防治水工作体系的第三节五保障要求:一、人员保障集团公司、地市(涉煤)公司、矿井的地质与防治水中心至少要配备地质、测量、水文地质、物探、资源管理专业的技术人员各一名。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二、资金保障矿井总工程师要根据防治水工作的需要,提出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的建议,并列入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由矿长(董事长)负责安排落实。三、管理保障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矿井防治水工作流程。加强探放水现场管理,执行探水优先、探掘分离制度及允许、停止采掘通知单制度、安全确认移交制度等。防治水管理制度目录见附件六四、技术保障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积极推广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充分应用先进的防治水技术手段。各类技术报告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过正规的审查和批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规范超前物探设计和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等。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探,编制矿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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