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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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一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一、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1993年,上海参照国际做法,率先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各大城市逐步推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10月,全国668个城市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二、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1)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强调政府负有救助的义务,公民享有受助的权利;•(2)在保障对象上,限定在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3)在保障资金的筹集上,规定由政府负担,个人不负有缴费义务;•(4)在程序条件上,提出申请是城镇居民获得低保救助的前提;•(5)在实施条件上,只有在经过相关的家庭经济调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者才能获得低保救助;•(6)在保障标准上,以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为限。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克服现实的贫困,它在公民由于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7)在保障待遇的兑付上,视低保对象的收入情况,实行以现金给付为主体的差额补助;•(8)在工作机制上,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具体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9)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动态管理,即通过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等方式实现保障对象上的“有进有出”,保障待遇上的“有增有减”。第二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对象•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据和原则•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项依据中,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和财政承受能力是两个最主要的因素。•具体的保障标准:•生存线:满足人的生理需求需要的最低费用,达到这个标准就可满足生存;•温饱线:满足人生理需求基础上能够体面地生活的最低需要;•发展线:不仅能够体面地生活,而且具备自救能力,有余力从贫困中解脱出来,就叫做具备了自我发展能力。•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定方法•(1)市场菜蓝法•英国人ROWNTREE提出,根据营养学标准确定的能够维持人体力恢复的生活必需品清单所需要的经费作为确定标准。•1995年北京通过调查列出的清单是:•第一层次(生存线):主食,蔬菜,豆制品,食油,调味品,水电费,燃料,鱼肉禽蛋及其制品,房租,日用品;•第二层次(温饱线):医药费,洗理费,教育费,水果,交通费,衣着等;•第三层次(发展线):烟,酒,床上用品。•(2)恩格尔系数法•(3)收入比例法•(4)生活形态法•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调整。其调整的原则主要有:•(1)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含义:所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夫妻;•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父母一代: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及继父母等;•祖父母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确定方法:•(1)定性方法:根据对象的单个性质确定,如残疾人,下岗职工等;•(2)定量方法: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都是低保对象;•(3)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我国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捐款、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三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低保工作具体程序。•(一)申请•(二)调查•1.家庭收入•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7)丧葬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2.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2)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3)家庭中拥有汽车、多套住房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4)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5)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6)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7)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8)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10)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11)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12)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1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14)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怎样计算家庭收入•(1)个人申报。•(2)入户调查。•(3)单位、邻里走访。•(4)信函索证。•(5)部门协同。•(6)跟踪消费。•(7)街道、社区评议。•(8)行业评估。•关于家庭收入的计算,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采取“排除法”确定低收入家庭。•2.采用“列举法”确定非困难家庭。•3.采用“突出重点法”,排查困难家庭。•4.采取“推理法”核定家庭个别成员的收入。•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3.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4.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5.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离退休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三)审核•审核主体:《条例》规定的审核,包括初审和审批两个环节,初审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由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分类施保•1.一类对象为“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本人。•2.二类对象为特别困难对象。主要是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家庭:•(1)“双低”家庭。也就是家庭成员就业能力低、人均收入低。这类家庭中有的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或身患重病,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的幼儿寡母;有的主要劳动力均无固定职业或下岗、失业且文化素质低、无专业特长、年龄偏大(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子女尚未成年或正在读书。•(2)“一低一高”家庭。也就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支出高。这类家庭中有的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经常住院或长年需药物治疗且治疗费用较高;有的家庭成员在大、中专学校读书,教育费用支出大;有的需独立赡养一位甚至多位无收入高龄老人。•(3)特殊原因家庭。主要是少数因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境的家庭。•3.三类对象为一般困难对象。主要是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家庭:•(1)劳动力缺乏家庭。这类家庭往往只有一人有收入且收入不固定又比较低。有的丈夫打零工,收入比较低,有时甚至打工拿不到工资,且孩子小或残疾需要妻子在家照料;有的夫妻双方有一方打工,另一方务农且土地不能维持全家基本生活;有的夫妻中有一人因病、因残,影响正常劳动;有的单亲带一个或二个孩子,本人既要打工,又要照顾孩子。•(2)好逸恶劳家庭。这类家庭一般依赖思想比较严重。有的主要劳力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工作东挑西拣,做事怕苦怕累,好吃懒做,穷日子穷过,靠政府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有的自己已经成家,但仍靠父母供养。•(3)临时困难家庭。这类家庭主要是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有的夫妻双方刚下岗、失业,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有的夫妻双方有一方突然下岗、失业,另一方原来就失业或收入很低;有的家庭突发天灾人祸,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四)张榜公布、民主评议。•(五)发放•二、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三、如何进行低保动态管理•全力推进A、B、C动态管理,对低保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展动态管理,完善A、B、C动态管理体系。•第一,复核工作制度化经常化。•1.复核是否就业•2.复核家庭成员变化•3.复核家庭收入•第二,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第三,引入监督机制。第四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底,民政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要求积极稳妥地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和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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