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稽核制度,增强稽核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稽核人员行为,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根据《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稽核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稽核工作问责的实施,坚持按干部管理规定的处分程序操作。第三条稽核工作问责对象: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分管稽核的领导、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人员。第四条对稽核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条稽核人员违规,依据本办法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2(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二章稽核工作职责第六条稽核工作职责分为县级联社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稽核人员检查责任。第七条县级联社分管稽核工作领导的领导责任。(一)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按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2]48号)的要求健全稽核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稽核工作人员;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强化稽核工作领导,为稽核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严格要求稽核人员廉洁自律,为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稽核工作。(三)制定和完善稽核工作的基本制度,监督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稽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稽核部3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四)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五)及时通报稽核处理决定。第八条稽核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组织稽核人员学习。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制定稽核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联社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稽核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三)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现场稽核工作,明确稽核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稽核工作报告、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罚意见,并报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四)对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稽核。(五)加强稽核人员管理。提出稽核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年度对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九条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一)根据稽核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务。(二)制定具体项目的稽核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三)严守稽核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4合法取证,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稽核,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四)规范稽核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五)及时提交稽核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六)加强稽核档案管理,及时整理稽核记录、稽核报告等资料,做好稽核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利第十条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如实提供有关稽核资料;有权查阅被稽核对象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对象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稽核对象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稽核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三)建议权。稽核人员就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稽核对象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5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四)越级报告权。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五)其他权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稽核对象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联社有关业务部门及被稽核单位的会议。第十一条稽核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第四章稽核人员的待遇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稽核人员的选拔由县级联社组织推荐,经省联社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资格证书和稽核工作证。第十三条稽核人员在岗期间金融工作年限满8年、稽核专业年限满5年,年度考核称职的,可享受高于一般员工低于职能科室副职工资待遇;金融工作年限满15年、稽核专业年限满10年,年度考核称职的,可享受职能科室副职工资待遇。6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稽核人员可优先享有本单位培训和外出学习深造的机会。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民主测评得分,可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的考核进行调整。第十六条稽核人员的变动,应征求稽核部门负责人意见;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稽核工作的奖励第十七条稽核工作由省联社纳入县级联社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责任制考核,稽核工作考核得分列全省前十名的,加3分;稽核工作考核得分列全省后5名的,扣3分。县级联社根据省联社考核结果,给予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一定奖励或处罚。第十八条要将稽核人员的收入和工作业绩挂钩,对堵截重大风险、发现重大案件、挽回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给予重奖。第六章稽核人员的处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稽核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7(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四)丢失被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五)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不明确或督办不力,致使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整改效果的;(七)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稽核责任人员调离稽核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在稽核方案规定范围内,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二)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报告的;(三)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四)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稽核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一)稽核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稽核工作人员帮助被稽核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8虚作假的。第二十二条稽核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稽核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三条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分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