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提高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环境信息。第二章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第四条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2(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3(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第三章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八条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第十条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4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二)真实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四)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十二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5(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6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第四章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第十五条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七条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八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7第五章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第十九条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二十条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第二十二条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第二十三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第六章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五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8(三)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章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二十九条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第八章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第三十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第三十一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9第三十二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第三十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第三十五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第三十六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第三十七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第三十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10(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三)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九章环境信息举报调查制度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