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民发〔2009〕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已经2009年3月31日第3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2-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三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等费用,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3-调整。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保障范围: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7、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第四章家庭成员的确定及收入计算第七条家庭成员的认定:(一)夫妻;(二)未独立成家共同生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4-(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子女;(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县(区、市)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九条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按上年度家庭纯收入计算;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纯收入主要包括:(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五)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六)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七)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惠赠;(八)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5-(九)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十)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第十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第十一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八)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6-(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核查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是否与家庭实际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相符。(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三)信函索证。通过信函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个人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四)跟踪调查。由乡(镇)民政所(办、站)及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五)听取公论。听取社会舆论和群众议论。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户主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外出务工人员应由用工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7-共同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民委员会。(二)村级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对初审认定的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调查表》、《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情况登记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工作所(办、站)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村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入户核查,入户率应达到100%。入户核查情况由乡(镇)社会救助民主评审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工作所(办、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县区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入户抽查,入户率原则上不少于50%。抽查完成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结果以乡(镇)为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有关乡(镇)正式批复,并在《农-8-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未批准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县(区、市)民政部门核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区、市)乡(镇)、村民委员会要建立低保对象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第六章分类施保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依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健康状况等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第十六条低保家庭原则上分三类:一类: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二类: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三类: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且因病、因灾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家庭。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补助标准:(一)一类家庭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9-保障金。(二)二类家庭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额补助标准的80%。(三)三类家庭按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差额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额保障标准的65%。(四)农村低保户中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在享受原有类别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应按相关规定提高补助水平。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各部门要畅通农村低保信息渠道。市(州)和县(区、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低保投诉电话、举报箱和固定的公示栏,并采取多种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理程序及资金发放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乡(镇)、村委会均应成立民主评议机构。乡(镇)民主评议小组一般应由民政所(办、站)、计生站、财政所、派出所、农技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由驻村干部主持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7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规范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确保民主评议工作落到实处。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定期-10-或不定期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及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农村规定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2009年4月2日印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