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一、工作时间的涵义、法律调整的意义、种类(一)工作时间的涵义1、概念: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内或一周必须用来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任务的时间。2.涵义(1)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由法律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2)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以及中间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节假日安排劳动)。劳动者没有按劳动合同进行足够时间的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往往受到影响。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一昼夜中必须工作的时间称为工作日制度,在一周(7天)中必须工作的天数称为工作周制度。工作时间从劳动法角度讲,是工作日制度和工作周制度的总称,简称工时制度。(二)法律调整的意义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予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1、工作时间作为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和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基础。2、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必要条件。3、是劳动者劳动保护和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4、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确定工作日、工作周制度,即工时制度,并将它作为法定标准着手的。(三)工作时间的种类工作时间是工作日和工作周的总和。但是,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制度,劳动法固定工作时间是以工作日为基础的。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统一工作日(工作时间)。绝大多数劳动者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立法的基础。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我国的标准工作日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实行新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仍不超过8小时,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缩短工作日。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日。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是指工作时间在一定期间综合计算的工作日。5、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天的工作时间没有固定标准的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与缩短工作日不同,缩短工作日是相对于标准工作日的“缩短”,而不定时工作日则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标准的工作日。二、休息休假的涵义、法律规定的意义、种类(一)休息休假的涵义休息休假,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可以不从事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是休息日和休假日的总称。休息,一般是指工作日中间的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和一个工作周中的休息;休假,一般是指在法定节日的休息。(二)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的意义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在保障职业的前提下,享受法律赋予的休息权,这是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的目的所在。失业人员天天可以“休息”,但已失去职业,也就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了。(三)休息休假的种类1、工作日中间的休息。也称工作日中的间歇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中的休息用膳时间。一般安排半小时或半小时以上,不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也称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下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俗称下班回家,就是指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它对于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具有重要意义。3、工作周中间的休假。也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中有一个整天以上的休息。4、法定节日的休假。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5、年休假。也称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职务的、一定天数的连续休息。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践中,年休假的具体做法是:第一,已经实行特殊休假的单位不实行年休假,如实行寒暑假的学校;第二,劳动者必须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第三,在起点假期之上工作每满1年,休假日递增1天,到一定天数不再增加(一般为两周)。6、探亲假。是指劳动者与父母或配偶不在同城,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的探望父母或配偶的休假时间。7、其它休假。第二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一、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标准工作日及其实行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关于标准工作日的第一个法律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也就是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作日。要求在1997年5月1日前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在1996年5月1日前所有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另外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二)适用缩短工作日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对缩短工作日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实行缩短工作日: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严重有毒(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是指在晚10点至晨6点的时间连续工作)。3、哺乳期(12个月)未满的女工,每个工作日可以有两个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三)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制度的,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根据《审批办法》第5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日制度基本相同。(四)适用无定时工作日的情形。根据《审批办法》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案例:某出租汽车公司招聘50名出租车司机,采取单车承包的工作方式,规定“桑他那”车的司机每月上缴7800元承包费(以每月26天计算,平均每天300元)。实施过程中,由于该市正在进行大规模市政建设,路况很差,绝大多数司机感到乘客很少租车,难以完成承包任务,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是否适当减少承包基数,否则不睡觉也完不成任务。有1名司机因一天只睡3个小时,疲劳驾车,发生车祸。公司管理人员说,出租汽车司机本来就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休息时间由你们自己安排,公司规定的承包数额订入劳动合同,不能变动。分析:本例反映了以下法律问题:第一,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也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无定时工作制不是无休息工作制,只是其休息时间不像标准工作时间那样固定、规律而已。第二,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也应保障劳动者报酬权,承包制度应当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例中,出租汽车司机确实可以实行无定时工作制。但是该公司同时又实行司机单车承包、余额归己的报酬方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路况差、租户少),事实上公司确定的承包基数偏高,迫使绝大多数司机只能牺牲正常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完成承包基数并略有收入,实际上这种工作方式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并且,如果该公司所在地区已经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作日,那么该公司以每月26天计算承包数额也是不合法的。现实生活中,出租汽车行业比较普遍地存在本例中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三方共同协调处理,靠劳动者个人是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涵义。俗称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从事本职劳动的情形。法律上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健康权出发,对延长工作时间原则上予以限制和禁止。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又是必需的。所以,我国《劳动法》第41、42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限制和条件,第4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付出的额外性,所以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作为一种客观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法的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符合我国《劳动法》第41条、42条、44条规定的“加班加点”;二是违法的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加点”,对此行为,我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有两方面限制:1、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因生产经营需要;第二,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2000年在广东惠州曾发生一起1个月工作500个小时,使得打工者当场累死的事件。据了解,这家手套厂工人都长时间地加班,一个月每个工人的平均工作时间要超过500小时。但工人的月工资最低的只能拿到300元)。案例:某服装厂有500名职工,在裁剪、缝纫烫整等第一线工作的工人有300多名。1995年初,该厂领导强调出口服装生产任务紧,组织第一线工人加班加点。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连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厂方以公告的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不加班加点的工人一律按旷工论处。半个月后,工人意见很大,认为厂方的决定根本不考虑职工具体问题。有的工人身体不•好,半个月下来已筋疲力尽,继续这么干下去人吃不消。有的工人家庭有病人,这样干无法照顾家务,以致产生家庭纠纷。厂方认为,职工个人问题应该克服,要从企业生产的大局出发;况且厂方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为了“严肃纪律”,厂方对星期天没来加班的8名职工作旷工处理。工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析:本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第一,服装厂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服装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反而以行政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服装厂延长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上限,其行为违反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也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该服装厂让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并且连续半个月,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三,服装厂将8名星期天没来加班的职工作旷工处理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因为服装厂的加班本身是违法的。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招揽业务时不考虑自身的生产能力,把完成任务建立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基础上,反映出企业经营者无视劳动者休息权的实质。(三)可以不受限制的延长工作时间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