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04-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特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推进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管理。参加继续医学教2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市、区县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第六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3.评审公布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审核工作。36.面向基层、农村和偏远山区开展远程教育,方便卫生技术人员学习。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8.负责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9.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交流、研讨和协作。第七条北京市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1.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2.制订本区县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本区县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3.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订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4.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6.对区县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执行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7.根据实际需要,评审、认可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8.负责本区县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及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县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活动。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时间、经费、场地、项目活动信息等)。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医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协同领导,从制度上予以保证,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控、绩效评估的水平。第十一条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体现专业特点,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力为核心,分专业分层次实施。5初级专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以加强基本实践技能和相关基本知识为重点;中级专业人员应以加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高级专业人员应以本专业前沿进展为重点。学习内容应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包括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卫生法律法规、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等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以短期和业余学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为主。采取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及远程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及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1月将本年度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实6施。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本区县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第十七条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首次讲授后,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出申请,按规定重复启动,异地讲授,扩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覆盖面。第十八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参加与本专业技术岗位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升综合素质和岗位服务能力。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第十九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执行。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通过继续医学教育IC卡进行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村医生不低于15学分。7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分审验。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达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业务水平测试、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辖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检查评估。第五章经费第二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等其它途径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8第二十六条根据《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办学经费的相关要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合理收取学习费用,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七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认可项目主办单位交纳项目评审管理等相关费用,作为市级认可项目评审和督查管理费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第三十条单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由其所9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第三十二条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护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按《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实施。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军队、武警系统在京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2001年12月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10附件1: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本办法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修订。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市级项目。(二)市级认可项目应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需求进行申报。申报项目类别主要为基础训练类、学习提高类和前沿进展类。二、条件(一)项目选题应具有先进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及适宜性。(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活动,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授课教师应以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11人员为主,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实践经验。(三)理论讲授应有相应的讲稿。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病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学员观摩。(四)组织项目活动应有考核,2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要有考试。培训班应向学员提供讲义。(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设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申报(一)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学术团体、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院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军队武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8月20日前填写下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由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二)市级项目申报表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分类,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组评审,并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三)申报市级项目时,可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扩大覆盖面的需要,可申请多期举办,每个项目不12超过6期。四、认可(一)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分别于每年1月中旬、3月底前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二)凡推荐国家级项目未获得批准,自动转为市级项目管理,按市级项目申报程序再次填报。(三)凡获批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2年。若项目第二年再次举办,申报备案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备案项目申报表,按申报途径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为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四)项目主办单位或其他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异地讲授或送教下乡活动,并向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备案后组织实施。讲授内容应与认可项目保持一致。五、项目管理(一)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