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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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镇维稳综治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使各级单位党政领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双堆的目标要求,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我镇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为促进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制度。一、领导包案制度中心联调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经中心负责人同意,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后,确定由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限时包案处理。(一)领导包案的职责1、按镇党政一把手审批的意见,包案领导应亲自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一个月内办结包案事项;如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结,要说明理由及延期办理期限,报党政一把手审批,并在延期期限内办结。2、包案领导在办理过程中,如需相关部门协助调处的,应积极联系,协调解决;如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系非本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工作。23、包案领导应及时将包案办结的材料移交中心归档;属非本镇职权范围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将情况书面告知中心备案。(二)领导包案的要求1、包案领导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包案处理的意义,确保领导包案制的落实;2、包案领导要认真准备,调查研究,制定调处方案,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处,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办结,让当事人满意。二、督查督办制度中心联调接待室受理的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当事人申请要求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督促承办案件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交办工作。(一)督查督办部门联调接待室、镇综治工作中心有关职能部门的承办事项,由中心负责督查督办;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由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负责督查督办。(二)督查办理时限相关部门对承办的事项,应在指定时间内认真完成。一般事项,应当自收到中心联调室交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原因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向督查督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在重新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三)督查督办部门的职权31、对承办部门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当事人不满意的,有权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2、有权调阅承办部门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3、有权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办理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意见;4、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三、信息收集通报制度信息收集通报制是指本镇综治工作中心定期不定期收集信访、矛盾纠纷、社会不稳定因素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信息,做好防控工作,作出分析,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的制度。(一)信息收集的内容1、综治工作中心联调接待室的来访人、纠纷调解申请人反映的信息。2、村(社区)每月上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3、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上报的信息。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的信息。5、治安信息员上报的信息。(二)信息收集通报的要求1、综治工作中心应对群众信访、矛盾调解申请等事项进行登记、调处,作出分析,定期将书面情况报告中心领导;2、按要求将信访、民间纠纷调处等情况及时上报中心领导和上级4有关部门;3、对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情况及时分析其特点、成因,提出意见,报告中心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4、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群众越级上访情况,综治工作中心应立即报告镇党政领导和中心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做好防控工作;5、中心应每月召开一次综治例会,分析、通报前阶段矛盾纠纷、治安动态等情况,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并将情况报镇领导。四、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首问责任制,处理来访、来信、来电,落实领导包案制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一)责任追究的范围1、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①未能带领本部门人员完成调处任务,群众意见大、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②未完成本部门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的;③对综治工作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④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级上访事件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被骗,造成重大浪费等较大损失的;5⑤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⑥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闹事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使国家、集体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来访、来信、来电、纠纷调解申请人造成延误使利益受到损失的。③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信访、申请等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或擅自设置繁琐程序,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④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⑤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鲁,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⑥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⑦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二)责任追究及处理①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文件视情节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②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③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④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靠相关文件的规定,追6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中共xx镇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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