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2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成都市安监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镇(街办)、区级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我区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必要途径,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12年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等工作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范畴,不再单独组织开展。可见今后全市将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国家已出台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冶金、食品、水力发电、铝制品、白酒啤酒生产及商贸、仓储物流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今后将陆出台其它行业标准,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二、认真学习省市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向企业广泛宣传,提高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成都市已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等级评定挂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对应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对应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B级。因此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吃透精神实质,广泛向企业宣传,提高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三、分类推进,确保目标任务完成。3各镇(街办)、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利用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机会,摸清所属企业的底数,突出重点,先大后小,先易后难逐步分类推进。同时,2012年市级下达给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数量会增加,为此,各镇(街办)、四大园区均要对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做好前期准备。确保我区目标任务的完成。附件: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新都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安全生产标准化细则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成都市新都区政府安办2012年1月30日印4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县安监局: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1〕23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开展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申报考评程序。成都市区域内企业(含中央及省属企业)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经有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评审,经所在地区(市)县安监局审核同意,报市安监局核准并颁发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监制、编号,由评审单位制作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和牌匾。二、统一领导,分类推进。成都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企业行业性质划分,由市安监局有关职能处室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非煤矿山类、工贸类企业等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在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同时又涉及安全生产其它达标考评要求的,由具有资质的评审单位分别验收,统一评审,按企业行业性质发证。5三、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对应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对应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B级。从2012年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等工作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范畴,不再单独组织开展。附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6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规范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7第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第五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第六条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8(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相关要求组织评审。符合申请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或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制作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9第九条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应首先按照行业评定细则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没有行业评定细则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第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五)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二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第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机关)。10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五条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章评审工作管理第十七条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自主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11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四)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