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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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接报后处理调查前准备及管辖现场调查处理实验室检验确认封存物品处理时限、报告和汇总行政处罚1接报后处理1.1登记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内容包括:a.发生单位名称及地址;b.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c.可疑食物及进食时间、人数;d.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1.2紧急报告1.2.1接报后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卫生部:a.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b.发生在学校的;c.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的。1.2.2接报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a.人数超过30人、在100人以下的;b.可疑投毒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1.3其他报告1.3.1人数超过10人、在30人以下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1.3.2人数在10人以下的,应当于每季度末汇总并在次月5日前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1.3.3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疑投毒的,应当同时报告同级公安部门。2调查前准备及管辖2.1调查前准备携带有关文书、取证、采样工具等,赴食物中毒发生地和肇事者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其中食物中毒发生地包括:a.中毒病人所在地;b.中毒病人治疗单位所在地;c.中毒食品流入地;d.其他与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有关的地点。2.2管辖a.首接部门应先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b.因跨辖区使事故的调查难以及时进行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辖区卫生行政部门配合调查,或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进行调查;c.事故的调查由肇事者所在地主要负责,个案调查由病人和治疗单位所在地主要负责,卫生学调查由中毒食品流入地和其他与事故发生有关地主要负责;d.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可参加事故的调查、直接进行调查或指定进行管辖。3现场调查处理3.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调查a.人员、地区分布情况;b.饮用水情况;c.食品供应情况。3.2个案调查3.2.1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要求,确定进行个案调查的对象和人数。3.2.2两名以上监督员使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进行调查,填写应注意下列要求:a.填写应尽可能完整、无空缺,不能填写的应注明原因;b.调查发病前72小时内摄入的食品,未发病者调查相应时段内的进食情况;d.检验结果和可疑致病因素两项目内容,可在完成后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填;3.2个案调查(续)c.食品的调查应尽可能调查至具体食物品种,因不能详细调查的应予以注明;e.应由被调查人本人亲自签名;被调查人不能签名的,应由知情成年人代签,并注明原因;被调查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知情监护人同时签名。3.2.3收集中毒病人的就诊记录材料。3.2.4采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肛拭、血液、尿液等。3.2.5初步判断可疑中毒餐次、食品、来源及其中毒病因。3.3卫生学调查根据已了解到的中毒发生特点和对病因的初步判断,围绕可疑中毒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调查:a.食品原料;b.工艺配方;c.食品加工过程和环境,尤应是分装、储存条件、时间及使用的工用具、餐饮具;d.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及卫生习惯;e.其他环节。3.4可疑样品的采集根据初步判断有针对性地采集样品:a.剩余可疑食品和原料(包括留样);b.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操作人员双手等接触食品物品的涂抹样;c.从业人员粪便、肛拭、咽拭、疮疖脓液等;d.其他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可疑样品。3.5临时控制措施a.责令收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b.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原料;c.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3.6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措施a.停止出售和摄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b.如有外来污染物,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c.如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应追查是否导致食物中毒;d.其他有关措施。3.7初步报告中毒人数10人以上、发生死亡病例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物中毒,在完成现场调查和处理后,应在24小时内写出初步报告,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初步报告内容包括:a.事故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简要发生经过);b.病人情况(发病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及严重程度、病人就诊地点及救治情况);3.7初步报告(续)c.可疑食品情况(可疑中毒食品、加工单位及地址、进食时间、进食人数);d.样品采集情况(包括病人、食品、环节、从业人员);e.控制措施采取情况;f.初步印象。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要求调查方法的选择初步判断中毒餐次、食品:必要时抽样调查,进行病例—对照研究(选择病例、非病例);确定中毒餐次、食品:进行历史性队列研究(选择食用和未食用可疑食品者)。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要求(续)对照组(或非暴露组)选择的要求和研究组(病例组或食用组)之间有尽可能高的可比性(齐同);对照组(或非暴露组)应尽量有足够样本含量;队列研究中非暴露人群选择的几种方法:内对照;特设对照;总人口对照;多重对照。4实验室检验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及现场调查对病因的初步判断,确定检验项目,及时对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无法承担或检验结果可疑的及时送市卫生行政部门。检出致病菌的,须保留菌种一个月以上。5封存物品处理5.1封存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检验,并做出以下处理:a.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销毁或监督销毁;b.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予以解封。5.2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6确认6.1病人的确认,由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事故的确认,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6.2事故确认根据GB14938《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及其他食物中毒有关诊断标准进行,主要依据:a.流行病学调查资料b.病人的潜伏期c.中毒特有表现d.实验室诊断资料(为确定病因而进行)食物中毒应符合下列特点: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7调查时限、终结报告和年度汇总接报后立即开始调查,接报后1个月内调查终结;需延长上述时限的,须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7.1调查时限7.2终结报告a.中毒人数10人以上、发生死亡病例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食物中毒,在接报后20日内,应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b.需延长上述期限的,应报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同时在接报后20日内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先期进行初报,调查终结后10日内填写《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进行确认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c.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在接到上述报告后10日内将《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上报卫生部及其指定机构。7.3年度汇总每年10月20日前,汇总和分析本地区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市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卫生部及其指定机构。7.4调查报告内容a.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中毒表现、大致过程以及报告等情况;b.调查对象与方法: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包括个案、现场、实验室)对象的确定与选择、调查的样本数、调查的内容、方法及数据处理方法等;c.事故调查结果:i)病人中毒表现:症状、体症及潜伏期(中位数或几何均数);ii)事故流行病学特点:病人的罹患率及发病时间、地点、人群分布;7.4调查报告内容(续)iii)卫生学调查:可疑中毒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iiii)实验室检验;d.分析与讨论:事故特征,发病与进食餐次、食品间关系,中毒食品的污染环节(或可疑环节),中毒的病因等;e.结论:事故性质(是否食物中毒),肇事者,中毒人数,中毒餐次,中毒食品及中毒病因(此两项仅限于查明中毒食品及病因者)。8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后,根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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