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2016年12月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常见问题2一、目标企业未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对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或者分解后的目标缺乏可操作性;指标内容不完善(死亡、重伤、轻伤、职业病、隐患整改率、持证上岗率等)未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有加进治安、环保方面的内容。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含无评估报告)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委会会议纪要内容未能追踪上次安委会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的适宜性评审。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34三、安全投入财务未建立专项科目(这条基本绝大工贸多数企业均未做到,因为财务制度未明确要求建立),目前评审侧重点在于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费用登记台账,出现较多问题的是登记台账内容不完整,该列入的未列入,不该列入的列入,这主要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有关;如有把职工福利费用放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放入,还有把治安、环保、污水处理费用放入。5四、法律法规与制度法律法规清单中过期的未及时更新,某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未识别获取全,或收取过多,针对性差;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评价未开展或评价流于形式;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未能及时修订;评估周期超过每年一次,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6五、教育培训部分企业三级教育记录中显示培训时间不满足24学时要求,也有部分企业未能提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告知缺失,这条只有在管理严格的部分外资企业里面做得到。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对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不全;7六、设备设施厂区地面未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的划分;厂房的照明未进行照度测量,这点很多企业未开展;不不同介质的管线未按照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移动电气设备未能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安全设备设施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拆除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检修后未立即复原;8未提供定期电缆线路的预防性试验记录(低压电气线路),部分企业能做到高压定期检测,但绝大多数企业对于低压无法提供相关的实验记录;电网接地的未进行编号和标识,如配电间内接地点等;未对作业现场报废的设备进行挂牌断电等安全措施。安全出入口(疏散门)有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内开门等现象。危化品库内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不完善;未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9砂轮机问题较多:砂轮机的防护罩、档屑板等不符合国家标准;仓库货架未标明允许承载重量、高货架地脚易撞坏、卸货平台保护隔离不到位、铲车进集卡,车进人未出;平台无踢脚板,杂物易掉下、护栏高度密度不符合规定;配电房缺护网,高压用具手套鞋等未及时检测;压力表、安全阀等未定期进行检定;10七、作业安全作业现场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这点在建厂时间较长的企业比较常见;危险作业识别中容易遗漏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方名录和档案资料不全,很多企业在识别相关方时未能做到很全面,通常认为进场施工的才是相关方,而忽视了其他的单位,如进入厂区的供货商等。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11八、隐患排查治理未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未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定期进行汇总总结;很多企业目前还处在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而缺乏更进一步的原因分析,从而提出预防措施等;安全隐患检查表缺少针对性,这通常会出现在有咨询单位的企业,检查表式都是统一的,可操作性差,都是打打勾的;未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这条绝大多数企业均为扣分项,对于一般的工贸企业这条要求有点过高。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12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3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排查什么是隐患隐患如何分级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编制隐患排查计划编制隐患排查方案(5W1H分析法)按计划和方案开展排查事先制定完善、针对性的安全检查表,可使安全检查工作有的放矢,事半功倍。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5W1H分析法:Way:为什么要进行隐患排查?Who:谁来排查隐患?What:排查什么隐患?Where:在哪些区域、场所排查隐患?When:什么时间开展隐患排查?How:采取哪些方式进行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排查范围与方式范围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治理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隐患治理方案工程技术措施本质安全管理措施管理缺陷消除教育措施杜绝不安全行为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应急措施减少损失隐患治理措施隐患治理效果19九、重大危险源对生产设施和作业场所的危险源辨识不全面,通常企业都采用LECD法进行辨识。20十、职业健康未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要求建立职业危害健康档案,通常企业认为健康档案就是体检报告;部分岗位职业危害点未进行检测。危害因素向员工告知不够;职业危害体检上岗前,尤其离岗时不全;21未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结果未公开公布;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一、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二、职业病相关概念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二、职业病相关概念确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内的职业病。–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内容职业病范围范围包括: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具体: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形成的四个条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四、用人单位的职责机构与人员设置: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五、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十一、应急救援未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通常企业对于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局限在灭火器的使用,而忽视其他方面的培训,如急救、疏散、指挥等;应急预案未按照GB/T29639-2013的要求进行编制;未将应急预案进行备案,这点在民营企业比较常见;缺少对应急救援物资的检查记录,对于应急物资,部分企业在概念上认为就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消火栓等);应急演练的效果未进行评估,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3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3052-20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5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未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36十三、绩效评定自评报告中未对上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这点主要集中在复评企业;未对自评报告中发现的扣分项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多数企业自评完了之后就认为结束了,忽视了继续追踪。3738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