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11—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第六条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第七条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第九条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的标牌。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复检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将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并予以通报。—12—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复检。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第十三条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3—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分细则第一部分:队伍建设(100分)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机构与人员(50分)1机构8编制主管部门批文4分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2分组织健全2分2人员规模6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3人员管理6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4人员学历(大专以上)5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5环保相关专业人员5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6执法人员培训率6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培训合格证为准7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6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规定培训,持有上岗证,低于相应标准的,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为准8职能到位8按4项职能,缺1项扣2分基础工作(40分)9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10缺1项扣1分10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10缺1项扣1分查文件和程序公开情况和执行情况11执行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制度6不按时报送的,每项扣2分—14—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基础工作(40分)12政务公开制度10按照五公开要求计分,每项2分查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13档案管理工作4符合规范要求2分有专人管理2分经费保障(10分)14基本支出5达不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员定额标准不得分15执法经费5达不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定员定额标准不得分第二部分:装备建设(100分)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交通工具(15分)1执法车辆10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标配2车载GPS卫星定位仪5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多通道卫星通讯执法指挥车选配4车载通讯设备5车载办公设备6车载样品保存设备7车载电台8环境监察执法船9无人驾驶航拍飞机取证设备(40分)10摄像机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标配11照相机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2录音设备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3影像设备(电视机和DVD机等)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4手持GPS定位仪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5测距仪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5—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取证设备(40分)16流量计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标配17酸度计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8声级计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19采样设备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0勤务随录机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21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选配22个人防护设备23暗管探测仪24水质快速测定仪25烟气黑度仪26粉尘快速测定仪27冰心钻28溶解氧仪29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30管道探测仪通讯工具(10分)31固定电话5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标配32传真机5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办公设备(15分)33台式计算机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标配34打印机4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5便携式打印机2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6笔记本电脑3未到相应标准按比例扣分37复印机2未达标准不得分信息化设备(20分)38排污收费管理系统5未达标准不得分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标配39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5未达标准不得分—16—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信息化设备(20分)40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5未达标准不得分以实物资产为准,并核对相关财务账和资产账标配4112369环保举报热线5未达标准不得分42卫星遥感图片选配第三部分:业务用房(100分)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1办公用房20未达标准不得分以《房产证》为准2执法接待室103取证设备间104样品室105档案室106排污申报受理厅10712369环保热线投诉受理夜间值班室108车位面积109污染源监控中心用房10注: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选配设备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标准化建设中应将“选配”作为“标配”,若未配备,达标验收时,每项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