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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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导读】这篇文档“XX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或其他经费投入或购置,在全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第三条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对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小区、公园、企业、机关等单位通过单位筹资、资金捐赠、实物赠送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产权属于该单位所有,负责其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的安全性、公益性。第四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更新等资金应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第二章建设与配置第五条申报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由属地镇(街)、社区、村(居)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建设规划,统一汇总报送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统一采购配建。第六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要与区、镇(街)、社区、村(居)的总体规划相配套。选址应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公园、广场、绿地、场馆等室内外场所安装。第七条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二)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三)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保证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四)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八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装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严禁购置不正规厂家的产品或危险性大的器材。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的体育器材按有关规定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区体育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第十条受赠单位必须对全民健身设施设置使用说明、温馨提示等告知牌。第十一条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督促落实镇(街)、社区、村(居)和其他建设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公布报修电话,协调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第十二条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专业全民健身设施巡检维护公司,对全区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彩公益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并建立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档案。第十三条全民健身设施的维修:(一)使用单位发现器材设施损坏,应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并联系维修。(二)全民健身设施在保修期内,由生产厂家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体育主管部门联系巡检公司进行维修。安全使用年限到期的全民健身设施,属体彩公益金捐赠的由镇(街)或其他使用单位报体育主管部门审核,进行淘汰,并纳入更新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在安全期限内的器材,因村居撤并、选址不合理等原因确需搬迁,报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搬迁,新建体育用地不得小于搬迁前面积。搬迁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小区的体育设施属小区的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设责任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其管理维护维修责任主体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第十六条向公众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及设施,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学校。第四章淘汰与更新第十七条全民健身设施的配置应不断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向多功能、高质量的方向发展。第十八条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淘汰:(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响强烈的;(二)受赠单位缺乏有效管理的;(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第二十条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且不存在第十九条中所列情况的,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新。第五章法律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由于室外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二)安全使用期内,由于使用单位安装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赔偿。(三)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械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四)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使用室外健身器材必须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五)损坏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单位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单位责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区体育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体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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