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工资制度本章概要:工资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劳动者本人的生计及家庭的生活水平质量有重要影响,因而工资立法成为劳动基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工资制度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1、温总理为农民讨工资2003年10月,重庆农妇熊德明巧遇正在农村考察的温总理,她向总理提出能不能帮忙讨回她丈夫被拖欠的工资,在总理的亲自过问下,当地政府部门很快帮助她拿到了工资。此事轰动一时,而熊德明也因此被评为当年的全国十大经济人物之一!社会调查2010年10月11日傍晚6时许,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小区建筑工地廖某某、雷某等十余名工人到该工地向劳务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男,44岁,龙泉驿区人)借支生活费,范以合同规定工程未完无法结算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朱某(男,31岁,龙泉驿区人)、刘某某(男,42岁)、范某某(男,40岁,双流县人)、陈某(男,31岁,龙泉驿区人)见状后上前进行劝解制止,与工人发生抓扯打斗,朱某被打出鼻血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刀刃长约12厘米)乱刺。雷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廖某某受伤,生命体征平稳,现正医治中。在得知雷某死亡的消息后,民工迅速聚集300余人,情绪激动,围堵出警民警,阻断都江堰市二环路交通。调查表明,企业欠薪已成为当前劳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2、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身价排行榜在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排行前20位中,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以6616.1万元、高出其他入选者至少4000万的绝对优势排在榜首,当选我国身价最高的上市公司高管深发展董事长法兰克纽曼和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则分别以2285万元和1748.62万元排在第二、第三位。3、我国分配领域的不公现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从1997—2007年的10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违反分配政策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及时,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不相符。一些企业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给工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随意压低、克扣工人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久治不绝。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第一节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广义: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狭义:指职工劳动报酬的中的基础部分,又称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狭义)奖励工资广义的工资津贴补助劳动分红劳动法中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二、工资的构成和形式(一)工资的构成: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也称为标准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基本工资构成了工资的主干,是最低工资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调整对象。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通常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劳动报酬,如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二)工资的基本形式1、计时工资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优点,简便易行,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工种;缺点:无法将工资报酬与劳动质量和数量挂钩。2、计件工资优点: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相联系,更好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缺点:容易造成劳动者刻意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甚至影响安全生产。(三)工资的辅助形式1、奖金2、津贴(补贴)3、特殊情况下工资,如加班费,停工期间的工资。区别奖金津贴设立目的奖励劳动者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补偿劳动者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表现形式货币货币或实物稳定程度不稳定性稳定性理论延伸讨论:我国工资立法面临的五项任务一、明确工资范畴二、建立确定机制三、提高工资比重四、确定增长机制五、完善支付保障(四)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案例: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张某是一家鞋厂工人,公司对该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每做好一件发给工资25元。按此标准,张某一般月工资能拿到1300元左右。效率高时能到拿到1600元左右。交易会期间,公司接到大订单,需要加班,经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商量,安排张某等利用休息日加班。后来,公司以张某的月工资1300元为基数,折算成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加班费。张某认为,资金在加班期间为公司拼命工作,效率高,应以月工资1600元为基数计算,要求公司增加支付加班工资,公司不同意,引发争议。你认为应如何计算张某的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规定的原则(标准工时下支付加班费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评析《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支付,并区分了标准工时制下、实行计件工资制下以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支付问题。本案中,公司按计件工资向张某支付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却又以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而且选择张某最低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应支付给张某的加班工资。本案中,该公司应根据张某的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5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三、关于年薪制度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性质:年薪是一种经营活动(1)适用范围国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国:企业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年薪的构成提供劳动力——基薪(固定部分)年薪经营活动——效益收入(与效益成正比)年薪制实施状况调查《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规定深圳国企老总的基本年薪被确定为9.6万元至12万元,加上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若企业经营优良,年收入最高将可达60万元以上。《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按企业最高类别计算,每月为6000元,效益年薪最高额不得超过20万元。每年从效益年薪中提取30%存入经营者风险基金账户,若经营管理不善,则要计算出负效益收入,从风险基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从次年效益年薪中扣减。人民日报(2009-12-3):调查称分配不均加剧普通人干多挣少(3)关于“年薪是否要封顶”的问题观点一:年薪应当封顶,以免造成贫富悬殊过大;观点二:年薪不应封顶,否则会减低经营者积极性,降低年薪作用。观点三:区别对待基薪:应当与职工工资水平挂钩,保持一定比例。效益收入:不应封顶。设立效益收入的专户,建立风险基金。经营者离任时,进行亏损盈余结算。《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2009年9月16日联合下发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第二节:工资保障制度一、最低工资制度(一)最低工资的概念1、定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如果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外提供了超额劳动,或劳动场所、条件等发生不利劳动者的变化,则劳动者应得到额外的报酬。如果劳动者未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则企业可以扣除劳动者的收入,即使扣除后不足最低标准也不受影响。2、特征:①法定性;现行法律规定:2004年2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48条;②国家确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的最低限额。③对其适用范围内全体劳动者都有保障力,无论工种和岗位的不同④以提供正常劳动为条件。未履行劳动义务并无法定免除义务依据的,其报酬不受最低工资保障。(二)最低工资的组成1、《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只要是合同约定的实际的劳动报酬就应该包含在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所得的报酬属于超额劳动报酬,不计算在内。2、《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下列各项不作为计算最低工资的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特殊作业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此外,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含在内;职工所得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竞赛奖等,不纳入。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案例:王某是长沙某服装厂的清洁工,厂里给他的待遇是包吃包住每月800元。后来他听说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是900元,于是就去找老板。老板说:“你是包吃包住,如果折算下来,住宿每月最低有100元,吃也至少有200元,这样一个月算下来也有1100多元,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