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大代表职责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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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大代表职责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乡人大代表职责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乡人大代表职责11.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政、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机人民政府的工作。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队本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活动。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8、根据镇长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9、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0、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11、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12、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2篇: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3篇:镇级人大代表职责镇级人大代表职责一、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法定的形式参与本镇的事务管理活动。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镇人大和镇人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三、宣传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镇人民政府推动工作。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在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和团结人民群众,为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奋斗。乡人大代表职责2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这一法律和省级人大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规定,结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乡镇人大主席的具体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2、负责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3、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组织代表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4、联系并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5、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7、受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8、指导和协肋各选区依法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补癣增选的有关事项。9、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10、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有关事项。乡镇人大工作职责2: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乡镇人大工作职责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人大代表职责3镇人大主席团制度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3.会议制度4.代表工作制度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1.代表大会职权12.学习制度13.接待选民制度14.视察、调研制度15.民情日记制度16.争先创新活动制度17.秘书档案工作制度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2、有权提出议案。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5、有权提出罢免案。6、有权提出质询案。7、有权提出询问。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10、享有物质保障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镇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5、接受选民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7、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9、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篇2:重庆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1(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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