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一)(二)(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四)1.2.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五)旷职(工)1.旷职(工)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七)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2.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