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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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A)第一条(一)(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第二条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第六条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第八条第九条(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三)婚假--(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七)公伤假--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第十一条(一)(二)(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14(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第壹拾陆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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