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1为评价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实施状况,认识不足和需要改进事项,确保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评审小组组成以职责1、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组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各部门及采区、选厂负责人和内审员组成。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管理评审会议由总经理负责主持。二、评审的主要内容1、标准化同覆盖范围的充分性;2、实施标准化系统的资源(人、物、财、技术)的保障情况;3、现场人员职责的合理性;4、员工和相关方抱怨;5、以前评审的跟踪结果;6、事故统计分析;7、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及实施的有效性;8、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9、影响标准化系统的变化;10、评审监测与检测记录。三、评审的频率管理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四、评审的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有:1、标准化系统的效力;2、管理过程的改善。需要持续改进的方面,如:方针、目标和指标、纠正和预防措施等、数据分析、监测、风险降低;3、资源需求(人、财、物、技术);4、预防损失和对识别风险的缓减计划等。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四条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安全绩效。第二章自评组织第六条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即厂级和车间(分厂)级。第七条各车间(分厂)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组长:车间主任副组长:分管副主任成员:安全员、工艺员、机械员、工段(班组)长其职责为:1、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向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汇报;3、负责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厂级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第八条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副组长:技安处处长成员:财务处处长、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技处、环保处(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其职责为:1、负责编制、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厂长批准后实施;3、负责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第三章自评办法第九条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第十条各单位按厂级检查和评价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自评检查。第十一条每月各单位进行自评检查,并做好记录;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每月对各单位安全标准化基础工作或专门要素,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风险奖励考核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1、每年底,先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编制自评报告(可与年度风险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安全工作总结合并一起编定),并报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2、各单位自评结束后,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对全厂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编制自评报告,提出进一步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报厂长批准后实施;3、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风险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4、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技安处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第十三条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风险奖励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67号文《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同时作废。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五)安全教育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第八条、安全评价检查组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各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检查组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第九条、按规定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竣工评价结论按历次评价评分的平均值评定等级,施工阶段发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降低一级;施工阶段发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评价及文明施工单项检查累计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级评价为不合格。第十条、对于各次安全评价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问题,限期整改。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和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评比活动,定期组织对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和安全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或部按规则作业的班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或不落实安全评价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意见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经过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责令停工或安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出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