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UDC628.191;655.54GB3551-83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1标准的分级、分类1.1标准的分级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1.2标准的分类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I类:燃料型炼油厂。II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III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2标准值2.1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1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第一级第二级吨/吨原油吨/吨原油250万吨以下2.04.0250~500万吨1.53.0500万吨以上1.01.52.2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表2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毫克/升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0.05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0.13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0.5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0.5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1.02.3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表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编号项目第一级第二级ⅠⅡⅠⅡ1pH值6-96-96-96-92石油类101030303悬浮物1001002005004挥发性酚0.50.5115硫化物11156化学需氧量1001001001003其他规定3.1表1、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50%。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4标准的监测: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4.2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