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作开发合同锦集【通用4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网友收集分享的“有关合作开发合同锦集【通用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合作开发合同【第一篇】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矿山开采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合作期限:合作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双方约定:1.在合作期间,乙方如果终止该协议,叁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矿山开采项目的同样工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并在拾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矿山开采所需的空压机、风枪等大型设备由甲方购置提供给乙方使用,而钻头、锲子、夹片以及钻杆等易耗用品由乙方自行出资购置;3.乙方负责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机械设备、工具、防盗、防意外等,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工具等物资用品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矿山施工设备设维护、维修费用及施工现场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负责提供所招聘的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如出现违反操作安全规程和管理规定而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当事人和甲方承担。6.在合作期间内乙方所招聘的施工人员的工资待遇、伙食、路费等由乙方负责,由甲方给予提供每人每年一趟来回的路费报销。7.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在合理的情况下要求乙方增加劳动进度并督促乙方完成工作进度,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无故停止开采,否则赔偿甲方5万元/月。若因受气候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电话、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甲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因此而导致乙方的人均收入低于3000元/月,则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每人1500元/月的补贴费用(封冻期间无法进行户外工作的情况除外)。8.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合作所得费用(现金价格)为:元/方(大小方皆计),但荒料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要求(规格要注明)。合作所得的结算方式以入库单数量为准(长、宽、高各扣10cm),于次月中旬计算。三、其他1、本协议自合作开始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以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在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代表人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协议,甲乙双方亦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2、如甲乙双方另有协商或条款,在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前提下,应附于本协议后,享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包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甲方(发包方盖章):乙方(承包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合作开发合同【第二篇】甲方:乙方:鉴于协议各方均为计算机软件专业开发人员,能够进行创造性的软件开发活动。并且协议各方有意愿共同从事xxxx系统v1。0软件的开发工作。为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订立本协议书,各方共同遵守:合作宗旨为完成xxxx系统v1。0软件的开发工作,并共同享有开发成果而合作。合作项目和范围协议各方共同开发xxxx系统v1。0软件,合作范围包括软件的代码编写,调试,测试等开发工作。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合作方式协议各方按照软件编程工作的正常分工进行编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软件的重大功能和事项,以免对其余各方造成履约困难。合作各方应坚持勤勉努力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各方分别负责的软件的编程工作,并考虑到各方软件的兼容和接合。如部分合作人发生特殊技术困难,其余合作方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适当的技术帮助。知识产权各方编写的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及汇编而成的程序本身,其著作权均由合作方共同享有。合作各方在编写软件的过程中,不得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否则,应对外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协议变更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作相应变更;任何合作方未经与其他各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均为无效。禁止行为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团体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各方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禁止合作人经营与团队相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作方泄露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合作的终止合作开发活动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2合作项目因技术原因,根本不能完成;○3合作项目违反法律没撤销。纠纷的解决合作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合作开发合同【第三篇】甲方:姓名申祥意,身份证号:住址:乙方:姓名黄珩琪,身份证号: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原意将其已租赁的耕地河沙采挖权详见土包字[20xx]01号与乙方共同开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一、沙地基本情况沙地位置:邵东县佘田桥新村新建组;沙地面积:22.8亩。二、合作开发形式:为使合作事业利益最大化,内部采取即分工又合作的合作形式。三、合作开发期限:以河沙资源开发完毕为止。四、合作利润分配:合作事业利润按甲方30%乙方70%的比例分配。五、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维护其自身在合作事业中的合法权益;2、甲方有义务协调处理合作事业与外界所发生的一切事务;3、甲方有义务监督并协助乙方共同完成乙方应完成的事务。六、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自主开采河沙资源、生产经营河沙;2、乙方有权维护其自身在合作事业中的合法权益;3、乙方有义务监督并协助甲方共同完成甲方应完成的事务。七、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八、合同其他事项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2.本合同1式2份,双方各执1份;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合作开发合同【第四篇】一、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以乙方名义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二、合作条件: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注册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条件。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三、甲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面积亩,使用期限年,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无抵押,不受其它权利人追究。如因房产经营销售需要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由乙方出资并办理,甲方予以协助。四、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自年月日竣工,合作开发终止。乙方负责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间,由甲、乙双方各派驻会计,共同负责楼房的销售资金。甲方按开发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元/㎡提取作为本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自本合同同签订之日支付元,开发房地产销售至一半支付元,开发楼房工程完工乙方结清甲方全部收益。六、违约责任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乙方。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体现出如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则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项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主要体现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制度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则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论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