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1988年12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9年7月1日实施)GB10070-88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订。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2引用标准GB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3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3.1标准值3.1.1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列于下表。适用地带范围昼间夜间特殊住宅区6565居民、文教区7067混合区、商业中心区7572工业集中区757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572铁路干线两侧80803.1.2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3.1.3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dB,夜间不超过3dB。3.2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3.2.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3.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3.2.3“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3.2.4“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3.2.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3.2.6“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3.2.7“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3.2.8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3.3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4监测方法4.1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4.2铅垂向Z振级的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GB10071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有国家环保局大气处提出。本标准由《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编制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战嘉恺、陈道常、唐瑞荣、熊光凌、涂瑞和。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