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问答主讲人:常伟第一部分:前言《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同时,预售房屋不按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1、维修金交到商业银行,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滚存使用: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交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2、可提取一定比例住房公积金交存房屋维修金办法还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3、商品房首期配电梯按造价8%没电梯的按5%交存商品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4、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给办房产证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宅(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网点经营用房、写字楼等)以及出售公有住房都应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二部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37个问答: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2、为什么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答: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房屋及其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房屋养老保险金”。3、全国其他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答:目前,全国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都已建立了完善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我省所有地级市也都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存入业主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有什么区别?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的区别在于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项目的全体业主提供的公共服务费用,服务内容涉及绿地养护、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其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6、哪些房屋需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宅(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网点经营用房、写字楼等)以及出售公有住房都应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存?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8、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途是什么?答: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9、房屋的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什么?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10、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什么?答:依据《胶南市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11.房屋的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答: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1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到哪?答: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第二章、交存14、商品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根据2010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安工程造价测算执行高层1670元/㎡,多层1020元/㎡: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133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51元/㎡)交存。15、商品房屋的业主怎样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综合验收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16、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公房的定义: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答: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售房款的12%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17、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样交存?答: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18、怎样利用公积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19、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只交存一次?答: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续交。20、原有房屋怎样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21、不按照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22、房屋发生权属变更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答:房屋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第三章、使用2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什么?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它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2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怎样分摊?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25、哪些费用不得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答:依据《胶南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92号)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