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通知》(常办秘字〔2016〕55号)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陈伦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赴泉州市开展实地检查。同时,请省政府并委托其他8个设区的市按照要求进行自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环保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立足生态省建设,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十二五”期间,GDP年均增长%、财政收入翻番的同时,COD(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五年连降”,全面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硬任务;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保持优良;9个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森林覆盖率连续37年位居全国首位,水、大气、生态环境保持全优。(一)坚持严字当头,有效压实环保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保法贯彻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全国率先成立以省委书记为组长、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生态环保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保障。制定并完善《福建省“十三五”生态省专项规划》等一系列制度文件,推动形成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党政领导生态目标责任制,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升格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由省委书记、省长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政“一把手”签订。自2014年起,在全国率先对34个限制开发区域县(市)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改为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评方式,提高环保在地方官员绩效考核的比重。2016年,在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基础上,配套出台考核指标办法,使唯GDP的政绩考核成为历史。厦门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试点,率先实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同时,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环保督察实施方案,建立季度督查通报制度,将各设区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季度经济分析会主要议程,倒逼工作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环保法在全省各地的贯彻落实。(二)坚持重在落实,聚焦问题全力攻坚在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同时,我省聚焦突出问题,全力开展攻坚。一是促进结构调整。坚持绿色发展定位,全省全面完成“十二五”减排约束性目标,其中COD累计减排%(国家下达指标为%),氨氮累计减排%(国家下达指标为%),二氧化硫累计减排%(国家下达指标为7%),氮氧化合物累计减排%(国家下达指标为%)。同时,对照“十二五”减排目标,细化分解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对重点减排县(市、区)实行单列考核,严格考核追责,有效传导减排压力,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南平市经济总量较低,但仍坚守底线,近三年没有新批一个矿产开发项目,没有新上一个重化工项目,先后叫停100多个不符合绿色发展定位的项目。与此同时,利用生态优势发展旅游养生、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产业,地方级财政收入增幅连续四年居全省前三。二是加快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思维,开启绿色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升级方向和关停淘汰的重点领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自觉走上转型升级之路。建陶行业是晋江市支柱产业,长期以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煤气发生炉,污染高、耗能高,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2010年晋江市所有陶瓷原料企业分批次限期淘汰煤气发生炉,实现天然气替代,在全国率先完成陶瓷企业“煤改气”工作,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虽然建陶企业成本增加了,但通过节能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一批公司成功由低水平瓷砖生产企业转型成高科技建陶龙头企业。三是注重规范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先期在造纸、水泥、皮革、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目前已进入常态化运作,二级市场活动程度和交易额居全国前列。完善环境检测网络,累计投入近10亿元,组织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2013—2015),全省71家环境检测站通过标准化验收;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58个县(区)均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推进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建设,目前已形成“一张图”实时涵盖全省重点领域、重大水库和重点地下水源地等主要水源的监测格局。同时,围绕群众关注的空气质量、水质等热点,主动公开各类环保信息,公布率%。(三)坚持改革创新,狠抓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适应新环保法的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工作取得实效。一是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水十条”,在全国率先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明确全省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任务措施。出台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对全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作出规定。加强小流域整治,组织开展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行动,将全省44条劣于五类水质的小流域列入党政领导生态考核目标责任书,“一地一账、一河一策、一企一档”开展专项整治,并逐条流域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间表、路径图,推动新老问题一起解决。泉州市开展小流域“赛水质”活动,晋江干流水质达标率100%,其中Ⅰ、Ⅱ类水质比例%,同比上升%。建立“河长制”,由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治项目为抓手,分段而治、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