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2004-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公便字(2004)22号关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导,合理掌握、运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指标,我司组织单位编写完成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该意见的指导性和针对性,现印发你单位,请组织有关农村公路具体实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部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同时欢迎其他单位和人员提供修改意见。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010-65292844、65292859,传真:010-65292854,E-mail:jtb859@moc.gov.cn。《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部网站()刊登,请各单位上网下载查阅。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交通部公路司二○○四年二月目录1总则2控制要素3路线4路基路面5桥涵6隧道7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村镇路段1总则1.0.1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0.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乡级(包括乡级)以下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西部县际公路特殊路段可参照执行。1.0.3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注重环境保护,结合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1.0.4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因受经济、地形、地质和其他自然条件限制实施困难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审通过,可按本《指导意见》执行。但是,当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改建,以达到等级公路标准。农村公路中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标准的路段不应纳入等级公路统计。1.0.5农村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四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推荐按10年预测。2控制要素2.0.1农村公路设计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2.0.2除受限路段外,农村公路设计速度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受限路段的设计速度推荐按不低于10km/h控制。2.0.3不同路段交通量变化较大时可采用不同标准分段实施,不同设计速度的路段间应设置过渡段,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能够明显判断路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2.0.4一条路线宜采用同一净高,一般不宜小于4.50m。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适当降低,但应满足当地农村公路的运输需求。3路线3.0.1一般规定1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根据工程造价、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运用技术指标,综合考虑平、纵、横三个方面要素,保证线形连续、均衡,行车安全。2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充分利用旧路,安全利用原有桥隧,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注意与沿线地形、地物、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3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过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处理措施。3.0.2路基宽度(包括车道和路肩宽度)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其中,受限路段双车道路面宽度应不小于5m,单车道路面宽度应不小于3m。采用单车道路面的,单侧路肩宽度应不小于0.75m。3.0.3单车道公路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驾驶人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车辆的有利地点,路基宽度不宜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3.0.4连续的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行车安全处应设置避险车道。3.0.5受限路段一般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0%,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当采用最大纵坡时,其最大坡长应不大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3.0.6受限路段设有超高的平曲线,其合成坡度值不宜超过11%(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除外)。3.0.7受限路段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最小圆曲线半径、最小坡长、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竖曲线的最小半径等技术指标,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出现不利因素的组合,并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保证行车安全。3.0.8当受限路段采用回头曲线时,其技术指标宜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97)有关规定,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确定,并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必要的限速标志。4路基路面4.0.1一般规定1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交通量、地形、地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尤其应重视排水与防护设施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2因受自然、经济和其他条件限制不能一次到位的路面工程,应按照总体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先通后畅,使前期工程在后期能充分利用。3通过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应作好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个别设计。4.0.2路基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填筑,一般路段路肩边缘应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0.5m以上,确保路基最小填土高度。沿河及受水侵淹的路段路基标高应高出设计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其中,四级公路设计洪水频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4.0.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路基压实。当采用砖块、片(块)石、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联锁块路面时,路基压实度可适当降低。路基强度和稳定性达不到要求,或因缺乏压实机械及未做分层碾压导致压实度不足的填方路段,应暂缓实施路面工程或采取简易路面过渡,待路基自然沉降稳定后再铺筑新路面。4.0.4路基防护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及地产材料等情况,针对易塌方的高边坡、不稳定的高路堤、受冲刷较大的沿河路段等重点路基部位,采用护岸、挡土墙、石砌护坡、石笼、抛石等工程防护和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4.0.5地形特别险峻、工程量巨大、易发生塌方的改建路段,在满足机动车通行的前提下,可维持原路基和防护的稳定状态,同时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4.0.6路面设计标准轴载为双轮组单轴100KN。4.0.7路面类型应根据交通量、自然和社会环境、地产材料和建设资金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1有条件的地区提倡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2一般地区可采用沥青贯入式、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石块、混凝土块、砖块等类型路面。3分期修建的工程可采用砂石、贫混凝土砂砾等类型路面。4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上可修建过水路面。5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应采用摩阻系数较大的路面,潮湿和过湿路段不应采用砖铺路面。6积雪冰冻地区,公路等级较低的路段不宜采用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宜修建砂石路面。4.0.8应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合理进行路面结构设计,各结构层厚度,有条件时按规范计算确定;受条件限制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表4.0.8规定的最小厚度。表4.0.8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结构层结构层类型施工最小厚度(cm)铺装路面沥青混凝土2.5水泥混凝土18.0简易铺装路面沥青石屑1.5沥青碎石2.5沥青贯入式4.0沥青砂1.0沥青表面处治1.0乳化沥青稀浆封层0.6未铺装路面砂石路面10砖块路面12水泥混凝土块路面10块石路面15基层水泥稳定类15石灰稳定类15工业废渣类15柔性基层84.0.9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农村公路,如重载车辆较多的矿区公路等应结合实际交通量及交通组成情况进行专项设计。4.0.10路基路面排水应结合沿线气象、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设置必要的地面排水、地下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排水、农田水利排灌系统相结合,形成良好的排水系统。一般路段应设置梯形土边沟,冲刷严重的山区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边沟底宽和沟深不宜小于0.4m,村镇路段边沟应按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5桥涵5.0.1一般规定1桥梁应兼顾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就地取材和利于养护等因素,根据所在公路的功能要求、性质和预期发展的需要,按照“安全、实用、经济、适当照顾美观和有利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2新建桥涵推荐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实用的桥(涵)型。一般宜修建简支梁桥,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可修建拱桥,季节性的宽浅河流上可修建漫水桥,跨径较小、水文地质情况适宜的桥梁推荐采用轻型桥台。原有桥梁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交通组成、原桥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利用方案。3桥涵应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靠近村镇、铁路及水利设施的桥梁要适当考虑综合利用,必要时应修建导流构造物或防护构造物。5.0.2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应采用公路-Ⅱ级以上标准(包括公-Ⅱ级)。原有利用的大中桥和重型车辆少的四级公路新建桥涵设计可采用公路-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可采用0.7倍。5.0.3桥面宽度一般不宜小于6m,单车道路段桥面宽度不宜小于4.5m;当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时,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单侧渐变长度不小于20m。5.0.4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应设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5.0.5大桥及50m以上(包括50m)中桥应设置防撞墙(或护栏),其余中、小桥应设置安全带(或低栏杆)。5.0.6原有桥梁应本着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1大中桥应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达不到荷载等级的可采取加固、部分利用、限载或拆除新建等方案;小桥应对其行车的安全性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利用。2旧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跨径,并以新旧桥共同受力为宜,提倡桥梁加宽与加固同步进行,并达到荷载等级要求。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技术和其他因素不能加宽、加固的桥梁应设置窄桥或限载标志。5.0.7涵洞设置应满足路基排水的要求,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涵洞类型宜采用圆管涵等经济实用的涵洞型式。6隧道6.0.1一般规定1根据公路功能和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综合考虑路线所处路段的地形、地质、施工、养护等因素,路基开挖深度在25m以上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修建隧道。2农村公路不宜修建中长隧道,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在解决行政村通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小于400辆以下且施工难度大等特殊情况下可修建单车道隧道。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原有单车道隧道,可通过设置信号灯或其他有效的交通安全设施后继续利用。6.0.2新建双车道隧道宽度不应小于7.50m,新建单车道隧道宽度不应小于4.00m。一般可不设人行道,应设置避车洞和相应的警告、禁令标志。6.0.3应重视隧道排水与防水设计。有条件的隧道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一般隧道应对基岩裂缝水和渗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截水等综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及隧道结构和设备的正常使用。6.0.4短隧道可不设置通风、照明、通讯、警报、消防等设施设备。6.0.5单车道隧道应采用直隧道,长度不宜超过250m。宽度小于所在公路的路基宽度或路基宽度小于6.5m时,洞外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宽度应不小于6.5m,其有效长度应不小于30m,两端接线应有不短于50m的过渡段。6.0.6隧道原则上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衬砌。地质构造变动小,无断裂(层),层状岩呈单斜构造,节理不发育等硬质IV、V类围岩,经过技术论证,局部可不进行衬砌。6.0.7原有隧道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在确定是否利用或改建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包括安全性论证)及专项设计。采取加固、增设防排水措施、改善洞口段条件、设置标志等综合处治措施,确保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7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7.0.1一般规定1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遵循“确保安全、经济适用”的原则,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作到醒目、牢固。2受限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完成。7.0.2农村公路交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