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1524-20112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区规划5.住区设施6.建筑设计7.建筑设备8.室内装修9.住宅性能10.施工与验收3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范和指导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1.0.3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4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1.0.8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52.术语2.0.1保障性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2.0.2廉租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62.0.3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4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72.0.5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6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2.0.7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2.0.8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9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82.0.10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2.0.11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2.0.12标准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2.0.13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2.0.14套型建筑面积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93.基本规定3.1基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3.1.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10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3.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113.2基本指标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指标项目数值容积率宜控制在1.4~2.5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20%~30%绿地率新区≥30%,旧区≥25%公共绿地指标组团≥0.5m2/人,小区(含组团)≥1m2/人机动车停车位廉租住房≥0.2辆/100m2,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0.4辆/100m2地面停车率宜≤30%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位2辆/户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宜≥70%节水器具安装率100%节能灯具安装率10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100%无障碍住房比例廉租房≥10%,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5%124.住区规划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2.应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3.应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134.2住区选址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应符合以下要求:1.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米。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14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3)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宜选作建造场地。154.2.2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成熟的地段。4.2.3鼓励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配建应明确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套数。164.3规划布局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4.3.2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内土方应挖、填平衡。4.3.3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2.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应尽量避免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3.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17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4.3.4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1.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2.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3.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184.3.5公共绿地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195.住区设施5.1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205.2道路交通设施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5.2.2保障性住房住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住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215.2.3保障性住房住区停车车位配置:廉租住房不少于0.2辆/100m2,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0.4辆/100m2。5.2.4保障性住房住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充电设施。5.2.5保障性住房住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量应满足2辆/户。2.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225.3公共服务设施5.3.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1.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录A执行。2.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增加有关指标。3.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进行测算。4.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置。235.3.2保障性住房住区宜专门增设符合其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1.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2.住区宜设置居民互助性非盈利的服务设施。3.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客栈等接待设施。5.3.3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5.3.4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并宜设置于下风向及隐蔽处。245.4工程管线5.4.1保障性住房住区工程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通风、燃气、电视和消防等配套工程。工程管线应结合道路工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5.4.2保障性住房住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确保与住区的建设相衔接。5.4.3保障性住房住区内各类配套工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工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5.4.4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255.5公共安全设施5.5.1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5.5.2防灾避难场所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的标准配置公共绿地系统,使之与幼儿园、小学内的活动场地一并成为防灾避难共用场地。266.建筑设计6.1一般规定6.1.1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

1 / 9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