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信息来源: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发布时间:2008-08-0413:24:56浏览次数:290【打印此文】【关闭窗口】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过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基础(地面以下)完工后一年内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35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改正后主动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5-4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及质监手续,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过责令改正后,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5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二、侵占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警告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不足100平方米、时间超过一个月;(2)侵占100至300平方米,时间不足一个月,经过责令改正后及时主动退还且不破坏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2)侵占300平方米以上、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300平方米以上、时间超过一个月;(2)侵占人防工程口部或风孔、竖井等关键部位,影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过警告后拒不退还的,性质恶劣的;(3)侵占指挥工程或五级以上人防工程及侵占疏散干道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2)工程个别非重要构件或局部达不到防护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经返工或改造后能够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3)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的,经处理后,达到质量和防护标准的。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工程施工中没有做好预留预埋,经整改后,基本符合要求的;(2)工程局部质量不合格,经原设计单位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满足防护要求,但改变工程内部结构、尺寸、面积等指标。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个别分项或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改造后,使防护功能降低一个级别或减少掩蔽面积的;(2)工程竣工后,难以进行平战转换的;(3)工程竣工后,虽具有防护功能,但内部通风、给排水、强弱电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影响战时人员正常掩蔽。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整个工程经质监验收为不合格工程,没有防护功能的;(2)口部、风井等关键部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没有改造价值,或经改造后仍不能满足防护要求,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的;(3)不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控制或评估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四、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改变人防内部少量结构,没有对工程造成大的损害,不影响工程防护功能,并主动恢复工程原貌的;(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但取消危害后,对人防工程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000-1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改变人防部分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损害,但可挽回的;(2)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才能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1500-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改变人防主体结构,拆除或损坏防护设备,对工程的防护功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2)拆除或损害孔口工程,造成损失,无法弥补的;(3)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经过除险加固后,难以够恢复其防护功能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六级(含)以下不足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五级(含)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500-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六级(含)以下人民防空工程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3000-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40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六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300平方米以上,或拆除五级以上人防工程1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4000-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政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2000-2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5000元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恶意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