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95-2002(2002-01-04发布,2002-10-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参考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eg.No.51《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4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并根据我国汽车产品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本标准的噪声限值代替GB1495-79中的汽车噪声限值。本标准噪声测量方法在技术内容上参照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eg.No.51/02(1997)《关于在噪声方面汽车(至少有四个车轮)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的附件3和国际标准ISO362:1998《声学道路车辆加速行驶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中的相应内容。本标准中关于试验路面的要求等效采用了ISO10844:1994《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中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根据汽车出厂日期,分为两个时间段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代替GB1495-79,部分代替GB1496-791范围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限值。本标准规定了新生产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和N1)类汽车。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785-83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15173-94声校准器GB/T12534-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ISO10844-1994声学测量道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2)ISO10534-1996声学用阻抗管测定吸声系数和阻抗驻波法3)GB/Tl7692-1999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车型就车外噪声来说,一种车型是指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一类汽车:3.1.1车身外形或结构材料(特别是发动机机舱及其隔声材料);3.1.2车长和车宽;3.1.3发动机型式(点燃式或压燃式,二冲程或四冲程,往复或旋转式活塞),气缸数及排量,化油器的数量和型式或燃油喷射系统的型式,气门布置,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或驱动电机的型式(针对电动汽车);3.1.4传动系,档位数及其速比;3.1.5下列第3.2和3.3定义的降噪系统或部件。3.1.6除了M1和N1类以外的汽车,如果在第3.1.2和3.1.4条方面的差别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如档位选择)的变化,具有同样型式的发动机和(或者)不同总传动比时,可视为同一车型。3.2降噪系统降噪系统是指为限制汽车及其排气噪声所必须的整套部件。当系统中的降噪部件牌号或商标不同,或部件的尺寸和形状、材料特性、装配、工作原理不同,或进气/排气消声器数量不同时,该系统应视为不同型式的降噪系统。3.3降噪系统部件降噪系统部件是指构成降噪系统的单个部件之一,如排气管、膨胀室、消声器等。当空气滤清器的存在是保证满足规定的噪声限值而必不可少时,才认为它是降噪系统的一个部件。排气歧管不应视为降噪系统的部件。3.4背景噪声背景噪声是指被测汽车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3.5额定功率发动机额定功率是指按GB/T17692规定的测量方法测得的、以kW表示的净功率。4噪声限值汽车加速行驶时,其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表中符号的意义如下:GVM--最大总质量(t);P--发动机额定功率(kW)。表1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汽车分类噪声限值dB(A)第一阶段第二阶段2002.10.1~2004.12.30期间生产的汽车2005.1.1以后生产的汽车M17774M2(GVM≤3.50t),或N1(GVM≤3.50t):GVM≤2t2t<GVM≤3.5t78797677M2(3.5t<GVM≤5t),或M3(GVM>5t):P<150kWP≥150kW82858083N2(3.5t<GVM≤12t),或N3(GVM>12t):P<75kW75kW≤P<150kWP≥150kW838688818384说明:a)M1,M2(GVM≤3.5t)和N1类汽车装用直喷式柴油机时,其限值增加1dB(A)。b)对于越野汽车,其GVM>2t时: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1dB(A);如果P≥150kW,其限值增加2dB(A)。c)M1类汽车,若其变速器前进档多于四个,P>140kW,P/GVM之比大于75kW/t,并且用第三档测试时其尾端出线的速度大于61km/h,则其阻值增加1dB(A)。5测量方法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按附录A进行。1)汽车分类按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规定。2)、3)该标准国内由全国声学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附录A(标准的附录)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的测量方法A1测量仪器A1.1声学测量A1.1.1测量用声级计或其它等效的测量系统应不低于GB3785规定的1型声级计的要求。测量时应使用“A”频率计权特性和“F”时间计权特性。当使用能自动采样测量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其读数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ms。A1.1.2测量前后,必须用符合GB/T15173规定的1级声校准器按制造厂规定对声级计进行校准。在没有再作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超过0.5dB,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校准时的读数应记录在附件AB的表格中。A1.2转速、车速测量必须选用准确度优于±2%的发动机转速表或车速测量仪器来监测转速或车速,不得使用汽车上的同类仪表。A.3气象参数测量温度计的准确度应在±1℃以内。风速仪的准确度应在±1.0m/s以内。A1.4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A2测量条件A2.1测量场地A2.1.1测量场地(见图1)应达到的声场条件是:在该场地的中心(O点)放置一个无指向小声源时,半球面上各方向的声级偏差不超过±1dB。如果下列条件满足,则可以认为该场地达到了这种声场条件:a)以测量场地中心(O点)为基点、半径为50m的范围内没有大的声反射物,如围栏、岩石、桥梁或建筑物等;b)试验路面和其余场地表面干燥,没有积雪、高草、松土或炉渣之类的吸声材料;c)传声器附近没有任何影响声场的障碍物,并且声源与传声器之间没有任何人站留。进行测量的观察者也应站在不致影响仪器测量值的位置。A2.1.2测量场地应基本上水平、坚实、平整,并且试验路面不应产生过大的轮胎噪声。该路面应符合附件AA的要求。A2.2气象测量应在良好天气中进行。测量时传声器高度的风速不应超过5m/s。必须注意测量结果不受阵风的影响。可以采用合适的凤罩,但应考虑到它对传声器灵敏度和方向性的影响。气象参数的测量仪器应置于测量场地附近,高度为1.2m。A2.3背景噪声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被测汽车噪声低10dB。A2.4汽车A2.4.1被测汽车应空载,不带挂车或半挂车(不可分解的汽车除外)。A2.4.2被测汽车装用的轮胎由汽车制造厂选定,必须是为该车型指定选用的型式之一,不得使用任一部分花纹深度低于1.6mm的轮胎。必须将轮胎充至厂定的空载状态气压。A2.4.3在开始测量之前,被测汽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该车型的技术条件(特别是该车的加速性能)和GB/T12534的有关规定(包括发动机温度、调整。燃油、火花塞等等)。A2.4.4如果汽车有两个或更多的驱动轴,测量时应采用道路上行驶常用的驱动方式。A2.4.5如果汽车装有带自动驱动机构的风扇,在测量期间应保持其自动工作状态。如果该车装有诸如水泥搅拌器,空气压缩机(非制动系统用)等设备,测量期间不要启动。A3测量方法A3.1测量区和传声器的布置A3.1.1加速行驶测量区域按图A1确定。O点为测量区的中心,加速段长度为2×(10m±0.05m),AA′线为加速始端线,BB′线为加速终端线,CC′为行驶中心线。A3.1.21.2m±0.02m,距行驶中心线CC′7.5m±0.05m处,其参考轴线必须水平并垂直指向行驶中心线CC′。A3.2汽车档位选择和接近速度的确定本条中所用的符号意义如下:S:发动机的额定转速;NA:接近AA′线时发动机的稳定转速。A3.2.1手动变速器A3.2.1.1档位选择a)对于M1和N1类汽车,装用不多于四个前进档的变速器时,应用第二档进行测量;b)对于M1和N1类汽车,装用多于四个前进档的变速器时,应分别用第二档和第三档进行测量。如果用第二档测量时,汽车尾端通过BB′线时发动机转速超过了S,则应逐次按5%S降低NA,直到通过BB′线时的发动机转速不再超过S。如果NA降到了怠速,通过BB′线时的转速仍超过S,则只用第三档测量。但是,对于前进档多于四个并装用额定功率大于140kW的发动机、且额定功率/最大总质量之比大于75kW/t的M1类汽车,假如该车用第三档其尾端通过BB′线时的速度大于61km/h,则只用第三档测量。c)对于除M1和N1类以外的汽车,前进档总数为X(包括由副变速器或多级速比驱动桥得到的速比)的汽车,应该用等于或大于X/n的各档分别进行测量。对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25kW的汽车,取n=2;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25kW的汽车,取=3。如X/n不是整数,则应选择较高整数对应的档位。从第X/n档开始逐渐升档测量,直到该车在某一档位下尾端通过BB′线时发动机转速第一次低于额定转速时为止。注:如果该车主变速器有八个速比,副变速器有两个速比,则传动系共有16个档位。如果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为230kW,(X/n)=(8×2)/3=16/3=51/3。则开始测量的档位就是第六档(也就是由主副变速器组合得到的16个档位中的第六档),下一个测量档位就是第七档,等等。A3.2.1.2接近速度的确定接近AA′线时的稳定速度取下列速度中的较小值:a)50km/h:b)对于M1类和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25kW的其他各类汽车:对应于3/4S的速度;c)对于M1类以外的且发动机功率大于225kW的各类汽车:对应于1/2S的速度。A3.2.2自动变速器A3.2.2.1档位选择如果该车的自动变速器装有手动选档器,则应使选档器处于制造厂为正常行驶而推荐的位置来进行测量。A3.2.2.2接近速度的确定A3.2.2.2.1对于有手动选档器的汽车,其接近速度按A5.2.1.2确定。如果该车的自动变速器有两个或更多的档位,在测量中自动换到了制造厂规定的在市区正常行驶时不使用的低档(包括慢行或制动用的档位),则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a)将接近速度提高,最大到60km/h,以避免换到上述低档的情况;b)保持接近速度为50km/h,加速时将发动机的燃油供给量限制在满负荷所需的95%。以下操作可以认为满足这个条件;--对于点燃式发动机,将节气门开到全开角度的90%;--对于压燃式发动机,将喷油泵上供油位置控制在其最大供油量的90%。c)装设防止换到上述低档的电子控制装置。A3.2.2.2.2对于无手动选档器的汽车,应分别以30、40、50km/h(如果该车道路上最高速度的3/4低于50km/h,则以其最高速度3/4的速度)的稳定速度接近AA′线。A3.3加速行驶操作A3.3.1汽车应以上述规定的档位和稳定速度接近AA′线,其速度变化应控制在±lkm/h之内;若控制发动机转速,则转速变化应控制在±2%或±50r/min之内(取两者中较大值)。A3.3.2当汽车前端到达AA′线时,必须尽可能地迅速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即节气门或油门全开),并保持不变,直到汽车尾端通过BB′线时再尽快地松开踏板(即节气门或油门关闭)。A3.3.3汽车应直线加速行驶通过测量区,其纵向中心平面应尽可能接近中心线CC′。A3.3.4如果该车是由牵引车和不易分开的挂车组成,确定尾端通过BB′线时不考虑挂车。A3.4声级测量A3.4.1在汽车每一侧至少应测量四次。A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