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二、区县建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电子版按附件格式摘要后,发送至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邮箱xxxx,由市建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统一在北京建设网()公示。三、建设方案中分期建设内容、分期进度安排以及各分期中配套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报审程序提交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区县建委审核通过后按前述程序予以公示。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并须按前述程序办理建设方案报审公示手续。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的项目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所公示信息依法承担责任。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网上公示的项目建设方案,办理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招标投标手续。承担该项目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包单位,可将其中市政基础设施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施工招标内容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宅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许可证原则上不分解办理,而以住宅工程为基础统一进行办理。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应将经区县建委审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摘要公式的该项目建设方案在售楼场所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项目建设方案的相应内容应在预售合同(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九、工程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组织对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用情况的动态监督,督促其按照《办法》执行。十一、市和区县建委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方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县住宅小区的规范管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瓮安县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包括商住小区。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管理秩序等活动。第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小区业主自治与政府指导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四条成立瓮安县住宅小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处理住宅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发改、城市管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及其它设施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六条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在质量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未作出处理意见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用该项目质保金进行处理;超过质量保修期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用维修资金处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小区业主委员会立即组织处理,事后再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第七条住宅小区的每个居民都有享受良好的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管理规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城市垃圾处置费、停车管理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的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下同)不能以未享受权利为由而不承担义务。第八条住宅小区管理者应当加强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小区业主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小区业主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在小区内举办酒席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逐步取消在小区内举办酒席行为。第九条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第十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必须保持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二)在小区内倾倒污水、垃圾(含装修垃圾)、粪便。(三)在小区内治丧、抛撒冥纸、鸣放鞭炮、焚烧垃圾。(四)在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五)占用小区内的道路等场地,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六)在小区公共区域放养宠物和其它畜禽或从事屠宰畜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营活动。(七)在小区内绿化带及其他场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及乱堆杂物。(八)在12:00—14:30时、22:00—7:00时高声喧哗或使用乐器及音响器材。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的主干道两侧以及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必须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小区业主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住宅小区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放置在指定地点,并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废弃物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对住房室内装饰装修实行申请登记制度。凡需进行住房室内装饰装修的小区业主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再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县城市管理局登记。(二)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小区业主自行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登记。第十三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规范而增加楼面荷载。(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等上方。(三)将生活污水管道改装、迁移或接入雨水管道;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四)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和降低节能效果。(六)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七)不按规划,未经许可随意在门面安装卷帘门。(八)窗外安装雨棚和防盗窗。(九)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以及影响建筑物外貌的行为。(十一)在12:00—14:30时、19:00—7:00时作业。第十四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第十五条禁止在小区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六条水电及管线设施设备管理(一)住宅小区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和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本办法施行前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二)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住宅小区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由业主负责。第十七条水电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使用水资源。(二)私自拉线用电、偷漏电、违规使用电器等行为。第十八条小区车辆管理(一)住宅小区内的车辆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必须经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二)小区业主车辆,必须出具本人车辆的相关手续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三)已缴费车辆在小区内发生盗窃、丢失、损坏的,小区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并提供线索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车辆内贵重物品可交由小区保安保管,否则后果自负。(四)车辆按规定行驶、有序停放,按规定缴纳车辆停车管理费。(五)损坏小区设备设施、道路,责任人必须修复或按价赔偿。(六)小区内车辆通行发生事故、堵塞通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须及时依法处理。(七)小区内禁止大型车辆入内(救护车、消防车辆除外),禁止车辆在小区内鸣笛,禁止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绿化地带、人行道。(八)在小区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的,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在小区内泄漏、遗撒。第十九条禁止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屋顶通道。第二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小区。禁止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第三章物业交接及相关服务事项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含预售)物业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时,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县住建(规划)局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县住建局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或备案登记表。(三)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分户装表供水。(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五)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并敷设到户。(六)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七)雨水、污水排放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八)小区道路符合建设要求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