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批评教育谈话内容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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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批评教育谈话内容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纪检批评教育谈话内容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纪检批评教育谈话内容【第一篇】教育部直属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直属机关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三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抓苗头、治未病,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党员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执纪,综合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第四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部党组及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驻部纪检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直属机关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五条党组织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制度化解决思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六条“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担责,善于运用谈话提醒、函询核实、批评教育等方法,及时纠正党员存在的小问题、小毛病,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一)谈心谈话常态化。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日常工作中随时关心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引导党员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在选人用人、政策制定、行政审批、外事活动、评审评奖、资金分配、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要紧紧围绕廉政风险点,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及时与相关人员开展预防式的定期谈心谈话,让党员随时感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强化党员身份意识、严守党的纪律。(二)解开思想上的小扣子。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员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困惑、心理压力、工作困扰和生活困难,及时发现工作生活中的小问题、小分歧、小矛盾等影响和谐的因素,及时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并采取有效的帮扶措施,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帮助党员疏导思想情绪、放下包袱,提振精气神,轻装前进。(三)抓准行为上的小情节。党员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缺点和不足。对言论、作风和行为与身份不符的党员,思想情绪有波动的党员,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让党员随时处在党组织的严管之下,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四)核实问题上的小线索。接到反映党员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通过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党员作出必要的说明,把问题讲清楚。确有错误但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正确认识错误的前提下,要严肃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改正错误;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让党员认识到监督无处不在,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经调查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党组织要及时了结并为当事人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欺骗党组织的,要依规予以从重处理。(五)纠正存在的小毛病。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党员,要责令作出口头或者书面检查,提出严肃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党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且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后果,但是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必须让党员感受党的纪律严肃性,帮助党员及时改正错误、汲取教训。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主要适用方式:(一)谈心谈话。经常性、大范围的谈心谈话是第一种形态的主要方式。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要采取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谈心谈话。(二)提醒(警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党员分管领导主谈。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提醒(警示)谈话由分管部领导或者驻部纪检组、人事司负责同志主谈。谈心谈话、提醒(警示)谈话只统计谈话次数,不做专门的谈话记录。(三)约谈函询。约谈函询司局级干部,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对下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函询了结后,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员分管领导要及时与被约谈函询的党员进行谈心谈话,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给予严肃处理。约谈记录、函询回复材料要存档备查。(四)批评和自我批评。各司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部党组、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专题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党组织。(五)责令检查。司局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报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批准后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由其党组织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责令检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实施。责令检查应当有书面记录,由被责令检查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六)诫勉谈话。司局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驻部纪检组、人事司报经有关部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或者委托驻部纪检组、人事司实施;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人事司实施,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其党组织实施,报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司备案。诫勉谈话要有书面记录,由被诫勉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责令被诫勉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对隐瞒问题、不思悔过、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党员,必须运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形态,依规从重处理。第八条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二种形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对于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需要给予轻处分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视情形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者行政处分,让党员动辄则咎,感受到纪律的惩戒和威严,教育其吸取教训、及时纠偏。第九条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严格运用第三种形态,防止违纪问题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屡教不改或者违反党的六项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节较重、产生了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党员,要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让党员充分认识到错误的危害性、严重性,教育其幡然悔悟、及时回头,最大限度地挽救党员。第十条严格运用第四种形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在执纪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或者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十一条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践行“四种形态”,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权限、责任、标准、程序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根据党员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恰当作出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调整、行政处分的,由纪检组织提出建议,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纪检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部党组批准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直属机关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直属机关纪委审批,其中设党委的直属单位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党员的党纪处分,由所在单位纪委审批,报直属机关纪委备案。第十三条纪检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突出执纪审查重点,重点审查直属机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纪检组织必须依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负责收集、汇总、核对统计数据,分级汇总,逐级报送,每季向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每年汇报一次“四种形态”工作的基本情况。上一级党组织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落实“四种形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四种形态”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按:2017年4月18日,教育部党组印发了《教育部直属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教党函〔2017〕27号),现将该文予以发布,希望直属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部直属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引导直属机关党员做到“四个合格”,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组织管党治党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三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抓苗头、治未病,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坚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党员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执纪,综合运用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第四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部党组及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驻部纪检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直属机关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组织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五条党组织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纪检组织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对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纠正,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制度化解决思路,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六条“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员领导干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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