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质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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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资质申请资料陕西天地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目录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报告2、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明5、组织机构代码证6、验资报告7、公司章程8、公司的股东证明材料9、组织机构配置10、公司住所证明11、物业公司职工合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报告渭南市建设局物业管理处:我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1日,公司注册地址为:渭南市临渭区36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壹千万元整)人民币。全公司按专业功能共分管理部、项目部、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保安部六个部门,公司人员组织结构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2人,其中,工程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5人,财务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2人。我公司秉“和谐、务实、创新、奉献”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全新服务,在细微之处见精神;追求卓越,赢万众口碑创品牌”为公司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争创企业服务品牌。现公司为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的需要,响应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号召,为职工及居民提供安全、宁静、舒适、整洁、文明的工作及生活环境并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特向贵处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许可证,请予以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陕西天地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申请企业:陕西天地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申报登记:三级资质申报时间:2013年7月15日说明一、本表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四、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申报一级资质的企业提交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五、本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统一以A4纸打印。企业名称陕西天地方圆置业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36号邮政编码714000成立日期2012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逢丰联系电话0913-818118818628520001传真0913-8181088电子邮箱注册资本一千万元整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00100022767企业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等级审批机关证书编号现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12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5人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物业管理。兼营:物业管理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建筑面积接管日期获奖情况123456789101112管理项目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注:物业管理项目不包括顾问管理项目,顾问管理项目可在企业申报自述中说明。企业申报自述陕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公司地址为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中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源。一、公司机构设置:我公司按工作要求建立了五部门,(包括综合办公室、保洁部、秩序维护部、工程维修部、财务部、客户接待部、保安部),并按岗位制定各项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二、公司管理模式:我公司运用专业化人才,建设人才品质,实现工作无漏洞;运用规范化管理,建设管理品质,实现管理无死角;运用酒店化服务,建设服务品质,实现服务无挑剔。三、公司服务理念:用心用力用真情,做实做精做到位。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力求管理一流,服务一流,员工素质一流,社会效益一流。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走规范之路,管理、服务、监控、收费,运用电脑联网程序化、自动化;水电、消防、保洁、绿化管理专业化、标准化;保安人员军事化;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公司始终坚持以“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服务宗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全心全意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物业服务,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三赢,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陕西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15日对申报三级资质审查意见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年月日(盖章)资质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年月日(盖章)渭南高新区丰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渭南高新区丰胜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渭南高新区白杨办红星村二组第四条公司由王逢丰、张爱芳、赵马莉三人投资组建。第五条公司依法在渭南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90年。第六条公司为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第八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条本公司经营范围:小型建筑、土方工程承揽施工、水电安装;建材水暖批发零售;建筑劳务派遣;室外工程、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及工程施工;物业管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股东的姓名第十二条股东:王逢丰、张爱芳、赵马莉。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的权利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四条股东负有的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五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王逢丰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6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60%。股东张爱芳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20%。股东赵马莉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20%。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在30日内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公司由执行董事行使经理职权,若需设立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三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四十条公司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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