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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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范例8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范例8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第一篇】清,是指政治上清醒。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干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不能因为职务高了、环境变了、工作忙了、应酬多了而放松甚至放弃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要把提高理论修养、加强世界观改造当作终生的必修课,持之以恒,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学习型的干部。要坚定政治信念,遵守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感性,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在关键时刻不迷失方向。正,是指正气在身。做人要正派,办事要公正,从政要走正道。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中,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毛主席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列举了它的十一种表现,并指出了这是我们组织和个人腐化的一个基本根源。今天,一些自由主义的思潮正披着所谓的“人际关系学”的外衣有所泛滥。“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见群众不宣传,不鼓动,不演说,不调查,不询问,不关心其痛痒,漠然置之,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把一个共产党员混同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办事不认真,无一定计划,无一定方向,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等,这些并不是所谓的成熟,而是丧失原则,违背了我们入党的誓言,违背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应该予以最坚决的抵制。廉,是指为政清廉。刘备白帝托孤时告诫刘禅: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走上了新的岗位,或多或少地增添了一些权力。如果我们不讲为政之德,不设贪腐边界,作风霸道横行,再小的权力也会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会贻害无穷。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总书记的话: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洁,是指洁身自好。面对花花世界,处处充满诱惑。改革也带来了利益的博弈,需要辨别、需要选择的东西太多太多。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熙攘的利益纷争中力求宁静以致远。“腹有读书气自华”。说的是一个人读书多了,自然会有气质、有品位。书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和境界。我们要加强品行修养,培养健康情趣,节制不良欲望,不去低俗场所。要择善而交,见贤思齐。少一些烟酒气,多一些书香味。温总理最近有个关于读书的讲话,对我们很有指导意义,他说:“读书要有选择,读那些有闪光思想和高贵语言的书,读那些经过时代淘汰而巍然独存下来的书。这些书才能撼动你的心灵,激动你的思考。我们不仅要读书,而且要实践;不仅要学知识,而且要学技术。要‘读活书、活读书、读书活’,即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修养,而且要学会与人和睦相处。”能够在任职之前,接受这样的廉政教育,我们要再次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清河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长征。我们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改革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依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员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发展林区经济伟大旗帜,为实现民富、区强、林兴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第二篇】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如何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各位领导作如下表态:一、认真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本人一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廉洁从政的主要方面来对待,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要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廉洁从政为重点,认真搞好自身廉政建设。二、严格遵守,增强廉政意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与各项目标任务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遵守并带头执行,培养和提高“三种能力”,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规范着自己的从政行为。正确行使权力,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廉政意识。三、公开透明,强化民主意识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度,在平时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班子成员之间多交流、常沟通,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领导班子中营造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对于较大经费开支、重点工作实施等,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互相协商,力求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加强教育,提高防腐能力不断强化管理,建立机关管理、议事决策、工作职责、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制度和办法。做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透明公开、监督到位、纠错及时。不断增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保证机关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和落实。五、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效能,结合“效能风暴”行动,树立开放、求实、高效的新理念,强化服务开放、服务发展、服务基层的工作热情,增进一切为了群众、真诚关心群众、有效帮助群众的思想感情,以思想观念的大转变,实现工作效能的大提升。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不拖不避,迎难而上,找准问题的关键,采取有力措施,以作风的转变,效率的提高,着力破解难题,全面推动工作。六、加强沟通,定期述职述廉定期向县委、政府领导汇报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大局出发,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行业法律、法规。以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赢得大家的信任。在工作思路和制度上敢于大胆创新,工作方式上灵活多变,工作落实上求真务实。使城建工作处于上下贯通、左右平衡、内外协调的环境之中,形成机关干部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所属各单位积极配合,党政领导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全面完成城乡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第三篇】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适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一是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进行诫勉,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二是结合执行方式具体适用。关于到底采取谈话还是书面方式诫勉的具体情形,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主要区别在于,书面诫勉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发送诫勉文书,在诫勉文书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告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根据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诫勉的处理意见经审批后,无论是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均应当制作《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诫勉决定书》、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门。今年4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进一步规范文书模板,取消适用《书面诫勉告知书》《诫勉谈话通知书》文书,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或者接受谈话等内容。如此,在我省的实践中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的唯一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谈话”进行诫勉。三是实践做法。实践中,我们多数采用了诫勉谈话方式,主要是因为相对于书面诫勉,诫勉谈话更能体现“诫”的严肃和“勉”的温度,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改进,更能彰显出组织的教育和关怀。自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免予党纪处分后予以诫勉的,全部采取诫勉谈话方式。采取书面诫勉方式的主要情形有:一是提出处理意见前已通过谈话了解问题,事实基本清楚,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件或问责案件,同时采取书面诫勉与通报方式处理的;三是拟处理人员所在地路途遥远,书面诫勉有利于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的。诫勉的执行根据党内法规规定和黑龙江省工作要求,进行诫勉谈话的,应当根据被诫勉人员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员,在条件适宜的场所进行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出示《诫勉决定书》,说明存在的问题,听取其对有关问题认识,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诫勉谈话笔录,向被诫勉人员核对后由其签字。诫勉谈话可以商请被诫勉人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承办部门制作《关于请对××同志诫勉谈话的函》与诫勉谈话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审批后执行。进行书面诫勉的,《诫勉决定书》送达被诫勉人员,同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组织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告知被诫勉人员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承办部门。诫勉影响期满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考察了解整改情况。诫勉的影响期及对被诫勉人员的影响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这些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关于诫勉影响期的起算时间,无论是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应当以诫勉的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最终审批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实际执行的日期或者其他日期。关于被诫勉人员在诫勉影响期内,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如何执行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还没有相应规定。我们研究认为,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与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被处分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涉及处分决定执行后在影响期内被处分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以及工资级别晋升等内容,诫勉影响期仅涉及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和评优评先等内容,所以不能随意扩大或延长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被处分人的影响期,即不能将二者简单相加后执行。对此问题的处理,建议参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的原则,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吸收诫勉影响期,对于诫勉未执行完的影响期不再执行,仅执行新的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即可。对诫勉决定不服的申诉根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第三十五条,“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对于纪检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被诫勉人员申诉的,纪检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被诫勉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第四篇】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各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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