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办法(黔建城通〔20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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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登记编号:520000-2022-14-00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黔建城通〔2022〕8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水务局:为促进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2—贵州省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燃气、供水、排水、市政道路(桥梁)、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维护企业(以下统称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第三条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创建、分级实施的原则。市政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四条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评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定;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组织市政行—3—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第五条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评定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评定标准制定、宣传、培训和评定组织管理等工作。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评审环节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第二章标准化建设评定第六条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由市政行业企业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评定。第七条申请标准化评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评定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4—(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七)前次申请评定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第八条申请标准化评定的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企业生产流程和风险辨识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在申请之前开展一次企业自评,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设置及运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三)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存在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五)对照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自评情况;(六)对照申请条件逐条进行承诺;(七)自评结论(优良、合格、不合格)。第九条申请标准化评定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评定组织单位提交评定申请和自评报告,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定组织单位收到评定申请和自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5—核,并按以下方式作出处理: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的评定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企业按要求补正内容后,评定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受理评定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评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指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对企业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单位要组建评审团队,报评定组织单位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评审标准进行,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单位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把关,督促企业全面整改不符合项。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评审单位指出的企业需要整改的不符合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评审单位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问题评审,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并书面告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6—合格。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评定组织单位。对于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及时向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评定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对确认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及其他关于安全生产问题反映的,评定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核实。第十二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评定组织单位正式确认其评定等级,予以公告。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评定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其未通过评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第十四条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有效届满前3个月内,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评定。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评定组织单位确认后,可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7—500万元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作重大修订;(六)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等无重大变化,重要场站内、外部环境无重大变化;(七)无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申请更高标准化等级评定的企业,向具有评定权限的市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考核、通报等措施,明确退出机制。对于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第十六条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方式,抽查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级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第十七条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级的企业在有效期—8—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定单位撤销其标准化等级:(一)在评定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的;(五)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按期整改落实到位的;(六)行政许可证照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七)被列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八)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标准化等级情形的。对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相应撤销公告。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市政行业标准化企业评定情况进行统计。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化企业名单公告、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市政行业主管部门对属地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掌握辖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9—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企业存在可撤销标准化等级情形的,应提请原评级单位予以撤销。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2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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