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少熬夜!计划管理办法(实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计划管理办法(实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计划管理办法1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一)、编制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2)各部门负责人计划并报总经理审定。总经理可视情况批示(未接到批示意见前按原审定意见办);总经办负责汇总和公示;2、各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定、批准,总经办负责汇总、公示;3、特殊情况的处理。因责任人不能及时履行本人职责时,由其直接上级安排人员代理。(二)、内容1、考虑到工作计划的客观弹性,操作方式为:本周的工作计划原则上是必须完成的内容,上周及以前未完成的计划必须在本周计划中体现。2、部门月、周的每项计划要求明确经办人,以减少计划的重复罗列和便于兑现奖惩。3、每项计划要求有可行的措施和目标进度(根据计划项目另分解成进度表)。4、要求明确工作成果(交付件)的形式。如文案、报表、活动、信息等。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总经办将组织对全体人员的各项计划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与个人每月绩效工资挂钩的依据之一(参照团队工作考核评比方案、人个工作考核方案执行)。三、时间要求(一)、个人工作计划与考核1、月计划,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将下月的工作计划表和本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对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者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转人事部门备案后,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一般员工的考核由部门负责人在每月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并转人事部审核后由总经办于当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发布考核结果。参考资料,少熬夜!2、周计划,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于每周六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3、日计划。每天上午上班后10分钟内将个人日计划报直接主管,经审核确定后,在上班30分钟内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周工作计划考核的依据。(二)、部门工作计划1、月计划。各部门应于每月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向总经办提交月度计划,总经办在月度计划提交当日组织月度计划评审会议,对各部计划进行调整、修订,完成后进行考核公示。2、周计划。每周末上午下班前将下周的工作计划表和本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表呈报给直接上级,审定后于周末下午下班前报总经办备案,总经办周一上午下班前汇总公布(保密事项除外)。其中考核意见有重大修改时延时至次日发布。四、其它1、所呈报资料使用统一的电子表格(没有电脑的提交书面文件),部门的月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完成考核表可使用打印文本。2、总经办负责部门月、周工作计划的跟踪、落实与督促。3、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4、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计划的编制事宜。计划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参考资料,少熬夜!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参考资料,少熬夜!(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参考资料,少熬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参考资料,少熬夜!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三章管理与权益保障第十九条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第二十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第二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第二十四条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