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高品质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小区标识,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且自愿申请进行生态小区认定的住宅小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认定后授予的证书。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制定并完善生态小区标识制度,对本市范围内的生态小区进行认定并授予标识。第五条生态小区标识认定采用《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准》)。第六条全市范围内生态小区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委通过重庆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生态小区项目入库和标识认定进行管理。-2-第七条生态小区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分为项目入库和标识认定两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咨询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具备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不经过项目入库阶段直接申报标识认定。第八条生态小区标识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我市有关激励政策。第二章项目入库申报和管理第九条生态小区项目入库是指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承诺条件的项目纳入生态小区项目库管理的活动,项目入库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生态小区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二)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三)申报单位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第十条申报入库的生态小区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提交入库申报材料。第十一条生态小区项目入库申报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提供入库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3-(一)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项目入库承诺书。(附件1);(二)项目入库申请书和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三)符合申报技术要求的项目自评报告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等技术文件;(四)申报单位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第十二条对具备项目入库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应将相应项目纳入生态小区项目库并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纳入生态小区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在入库管理期,经核查发现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将其申报项目移出生态小区项目库,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生态小区标识申报。第三章标识认定申报和审查程序第十四条生态小区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第十五条申报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生态小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4-(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区园林景观和配套设施等按照设计完成建设,项目运行及管理服务正常;(三)符合国家及我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生态小区项目标识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查。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态小区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标识认定承诺书(附件2)。第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应对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在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审-5-查。审查专家在重庆市绿色建筑与节能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含智能化)、建材、园林、建筑物理、绿色施工等专业组成,数量为7-9名,可根据申报项目开展认定时的实际技术需要进行调整。审查专家应通过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按照《生态小区标准》的规定,审查申报项目是否达到标准的要求。第二十条审查结束后,对通过认定的申报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应在门户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面积、名称、申报单位、对应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未通过认定的申报项目在承诺通过认定的期限内,直接申报标识认定的项目在首次认定半年内,可整改后再次申报认定,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两次。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应撤销其公示,待申报单位处理完毕异议后重新进行公示;对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可组织专家重新开展审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发布公告,并授予证书。第二十二条通过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的项目可同时授予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按照相应的标识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四章标识管理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应加强生态小区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6-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第二十四条获得生态小区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交接生态小区运行要求。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生态小区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标准要求指标对比,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通过信息系统按相关要求持续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发现获得生态小区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一)项目不满足《生态小区标准》要求;(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生态小区标识证书的指标;(三)利用生态小区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的,应撤销生态小区标识、收回证书、将其申报单位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生态小区标识申报:(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标识;(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二十七条凡伪造、盗用、买卖、转让生态小区标识,或-7-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不定期对取得标识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参与生态小区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自觉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66)同时废止。附件:1.项目入库承诺书2.标识认定承诺书-8-附件1项目入库承诺书(范本)自愿选择以承诺方式申请(项目名称)纳入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项目库,现作出以下承诺:(一)已经知晓《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办法》中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三)承诺项目符合《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要求并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且自入库之日起三年内通过项目标识认定;(四)愿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造成的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申报单位盖章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年月日-9-附件2标识认定承诺书(范本)自愿选择以承诺方式申请(项目名称)开展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认定,现作出以下承诺:(一)已经知晓《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办法》中告知的全部内容;(二)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三)愿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四)愿意每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并在项目运营后向运营单位或业主做好工作交接,保证数据继续上报;(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造成的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申报单位盖章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