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最新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篇】根据市委集中学习市委办关于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通知,结合自身情况对照党风党纪做一个检查汇报。一、遵守政治纪律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情况(一)遵守整治纪律情况机关支部班子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学习贯彻上级党委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要求上来。(二)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情况机关支部班子高度重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意见要求的贯彻落实。经过深入学习领会、认真对照查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深入。平时集中学习少,对党的最新政治理论了解掌握不够全面,支部党员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二是做表面文章。平时工作开展只限于党委安排,图形式、走过场,传达了事,不求实效;三是不关心群众。不注重与群众沟通交流,为群众办实事少,不能站在群众的立场和角度考虑、处理问题。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形式主义方面1、学习意识差。学习重视不够,被动学习多、主动学习不少,理论联系实际不够,不能学以致用;存在实用主义,用什么学什么,往往以会代学、以工代学。比如,支部学习没有制定详细计划,学习内容上没有及时更新,对学习效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奖罚措施。2、执行力不强。内部协调不够,执行党委决策打折扣,各党小组之间相互配合不力,存在中梗阻现象。如工作效率不高,存在部署多、检查少,安排多、问效少等问题,致使有些工作布置下去无动作,有要求无效果。(二)官僚主义方面1、群众意识不强。虽然也经常到基层、到一线开展工作,但服务群众主动性不强、不够深入,有时与群众见面,出于目的性、针对性的多,真正与沟通思想的少,顾不上群众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如支部委员全部都参与了迎宾大道拆迁工作,每天都到现场,却没有真正为群众想方设法解决实际问题。2、思想工作不细致。听取支部党员干部职工的意见不及时、不全面,对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了解不全面,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不多,大而化之,没有深入细致地去化解矛盾。比如,有发展新党员过程中,支部考察不细致,材料都是让个人整理。3、支部建设薄弱。部分党员干部团体意识、大局意识不强,个人主义和自我意识时有表现。在团结方面,存在说的多、做的少,言行不一的问题,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不高,缺乏活力。比如平时很少开展内部谈心交流,不了解党员真实想法。(三)享乐主义方面1、进取意识差。存在安于现状,进取精神不强,在工作紧、任务重、压力大时,有过畏难情绪和“等一等、看一看”的想法。比如党委工作部署下来以后,作为机关支部应该处处走在其他支部前列,但却常常抱着观望态度,没起到带头引领作用。2、创新精神不足。存在得过且过心理,对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学习不够,水平能力落后于时代科技的进步。比如对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新的信息交流平台学习掌握不主动、不及时、不精通,影响了工作整体效率。(四)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1、贪图享受,放松精神追求。过于注重物质享受,办公出行,社会交往,车来车往、吃吃喝喝,放松了精神追求,淡化了共产党人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比如满足于物质带来的感官享受,忽视了对高尚情操正能量的追求。2、忽视节约,过于浪费。生活工作中对“节约资源、低碳环保”宣传、重视、践行不够,水、电、油、纸等管理中浪费比较严重。比如,开会之前预开空调,人离开办公室不关空调、饮水机、电脑,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理想信念松动。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不够深入,缺乏对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导致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一定的偏移和扭曲,对享乐主义和奢侈生活方式的免疫力减低,为四风问题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二)宗旨意识减弱。对上级负责多、对群众负责少;重眼前政绩、轻长远建设,工作中存在功利主义。缺乏勇于担当的精神,以自我为中心,没有以群众利益为中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重视不够。(三)党性修养降低。放松了党性修养的要求,放松了对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在追求物质享受、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产生了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出现了讲享受、讲待遇、讲面子和讲排场的现象,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党性原则抛在脑后。(四)纪律约束执行力差。对执行廉政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党的纪律执行中存在畏难情绪,削弱了纪律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致使四风方面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四、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继续深入学习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内容,学习党的群众工作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住建专业技术理论。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制度,结合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确定学习内容,不定期开展专家讲座、廉政警示教育,坚持学用结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立足于住建工作面向社会、服务民生的特点,不断提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站在群众立场看问题、想问题、解决问题。时刻把群众疾苦放在心上,及时倾听民声,了解民情。(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主动到矛盾问题多、工作困难大的地方去,每周都要到到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摸排问题,及时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进民生工作,真正使群众得到实惠。(四)强化班子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和增进班子团结,调动和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坚持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活动,开好支部组织生活会。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心,真正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干事创业上,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积极化解各种复杂矛盾,立足住建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第二十一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三篇】我是西安科_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