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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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4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4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1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体育局工作微信群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要求:一、市体育局工作微信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群主担任群管理员,负责工作群的日常使用和及时维护。二、建立此微信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日常工作交流,涉密内容严禁在群内发布。工作时间内不允许群成员发布和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三、群内交流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掺负面情绪,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四、微信工作群实行管理员负责制,准入对象经群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方能入群。群管理员定期对群内人员进行筛选,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及时进行删除,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进群。五、不准随意截图或转发涉及微信群成员的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要注意做好工作群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六、为保持工作群信息畅通、及时、高效,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在现有群成员范围内确定1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联络员,负责群内工作信息的传达贯彻,做到回复迅速及时、传达全面准确。其他人员不需在群内回复。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2为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方向,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集团公司微信工作群的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信息发布微信工作群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工作交流,所发布和讨论的信息应与工作有关,主要发布各类工作性通知、活动和教育、宣传等信息,避免一些简易性、日常性工作内容占用公共资源,要确保发送内容的严谨性和姓名职务的准确性等。微信工作群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群成员不得发布与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群内交流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掺负面情绪;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坚持不谈论敏感话题,严禁传播低俗话题,严禁发布骚扰、广告信息。二、加强运行管理按照“谁建群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微信工作群的运行管理。各部门、子公司、直属企业确因工作需要组建工作群,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担任群管理员,负责微信工作群的日常使用管理。个人因工作需要建立的工作群,“群主”是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群内发布的信息负责。各微信工作群实行实名准入和请出制度,群成员必须为工作范围内的人员,对已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移请出群。三、落实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宣传力度和微信工作群的监管力度,对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议和政策的言论要坚决抵制、迅速处置,对传播未经证实或许可的信息要及时制止。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将依据党纪法规严格追究责任。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3为充分发挥微信(QQ)在工作部署、沟通联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各工作群内容规范、运行高效、信息畅通,全面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完善区级重点工作微信群审批备案手续的通知》、区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微信(QQ)工作群管理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微信(QQ)工作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街各科室、各社区建立的各类工作群,含长期使用和临时建立、适时解散的专项工作群。二、运行管理1.设立报备。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凡因全街面上工作需要(含涉及阶段性中心工作)建立的微信(QQ)工作群,必须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街道宣传办批准并经街道党政办、街道纪工委备案,邀请街道宣传干事进群。2.动态清理。各科室、各社区应不定期对已建立的微信(QQ)工作群进行规范清理,严格控制群数量,能合并的尽量合并,避免多头设置。对于一些僵尸群、无人管理工作群,一律予以关闭。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或不需要再保留的各类微信(QQ)工作群,应及时解散,并及时报告街道宣传办。3.人员准入。坚持“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严格实行实名制和请出制,入群人员一律由群主根据工作需要确认拉入或请出,入群人员必须公开身份信息(单位+姓名)。除群主外,其他群员一律不得扩大范围,擅自邀请人员入群;不属于群成员范围的人员必须及时移请出群。4.专人负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各社区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科室、各社区根据发布内容性质,由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内容发布的审核把关责任。切实加强对工作群的管理,群主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担任群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发声。街道宣传干事应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反馈舆情。三、内容管理1.严守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规定,在网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网络行为。2.工作导向。所有微信(QQ)工作群均应坚持工作导向,发布内容主要为工作部署、情况通报、工作交流、案例分析、学习教育、先进经验分享等,严禁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微信(QQ)工作群只限于本人使用,严禁家人、朋友以及他人使用。3.高效务实。群成员应适时登录工作群,及时查看信息,完成相关工作要求,防止影响工作。各群在发布基层动态时,应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工作过度留痕倾向。发布通知及相关信息应按照纸质材料同等要求,文字精炼准确,图片真实清晰,严禁言不及义。信息发布要正面、务实、有效,文字不超过200字(确有需要超出的,提倡转换为链接、文档、图片等形式);同一工作内容配图,最多不超过2幅(点面结合)。不得以微信(QQ)作群工作场景截图代替对工作的实际评价。禁止同一信息反复发布、多头发布,不发纯点赞或表情,避免重要信息被淹没。4.禁止涉密。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在群内谈论涉密和敏感话题,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严禁将群内动态扩散至群外或互联网。四、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工作微信群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对于违反《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文件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微信群管理办法的通知4为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现公司各中心内部已建立多个微信群,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微信群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如下:一、微信群建立流程公司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各中心最高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建立,并将微信群信息报人力资源暨行政部备案。二、微信群管理要求(一)建群要求1.新建微信群必须指定微信群名,明确应加人员、微信发布内容及群管理员;2.通常情况下,公司层面的微信群组应由人力资源暨行政部负责建立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群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3.各中心微信群组原则上应由各中心负责人或助理负责建立、监管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可建立内部微信群,并指定专人负责群的维护及管理;4.群成员一律实名制。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二)信息发布要求1.各中心、部门建立微信群只用于公务交流及有价值之财经、科技及管理信息分享,各群组员应严格自律,注重言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工作交流不掺负面情绪,坚持积极向上、文明用语,不允许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2.不得发表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之图片,不可恶意刷屏。3.聊天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漫骂他人,粗言秽语;4.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相关生产信息等内容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5.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之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三)微信群管理员职责1.各微信群管理员均需至人力资源暨行政部登记备案,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2.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3.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到相应微信群发布,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1深圳市显创光电有限公司公司微信群管理办法和言语。(四)微信群成员职责1.严格按照群组成员要求加入相对应的群组,做到不随意加入与自己无关的群组,不邀请无关人员加入群组。2.加入群组后一律使用真实姓名,并相互提醒,相互监督。3.发现有无关人员进入群组后,及时联系群组创建人或管理员。(五)微信群管理规则1.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者直接清退出群。2.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3.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擅自拉不相干人或外部人员进群者,一经发现直接清退。(六)保密要求1.在使用微信群时应避免传输涉密信息。2.公司通过微信传达的生产经营等信息,不得转发给外单位人员,不得发布到个人朋友圈。3.不要将自己的微信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微信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请通过正规途径恢复,并及时告知微信群组管理人员。(六)监督考核1.人力资源暨行政部为微信群总体监督考核部门,各群组创建人及管理员负责微信群组的具体日常监督考核。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成员进行处理、清退。2.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微信群组中传达的工作安排、要求等信息等同于电话、邮件、纸质文件等的传达效力,如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均视情节依公司《奖惩作业办法》予以处理。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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